深圳证监局曝光宝盈基金内幕(3)
第二宗罪:公司治理结构紊乱
治理结构混乱,使基金公司不再是和谐之身,而是活火山
表象五:大病统筹基金投资涉嫌突破基金法
基金公司用自有资金购买旗下基金的现象在基金业界并不鲜见,但如果基金公司用自己的钱直接买卖股票,你会做何感想?《投资者报》注意到,意见函中透露出宝盈基金存在类似行为。
2008年10月,宝盈公司董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员工大病统筹基金的议案》,方案规定,这只基金的用途是公司员工大病医疗,基金本金来源为公司当年度薪酬总额或公司递延奖金池。
当年12月8日,宝盈与其第一大股东中铁信托签订《衡平·宝盈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12月18日,该公司从2007年递延奖金池中拨出50万元划款到中铁信托成立了大病统筹基金。
证监局发现,大病统筹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
根据宝盈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宝盈公司负责大病统筹基金的运作管理,也可以信托等方式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12月20日,宝盈与中铁信托签订《衡平·宝盈单一资金信托项目投资顾问合同》,合同约定由宝盈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但经检查,这只基金名义上由宝盈公司专户部门的员工履行顾问职责,实际上,却是由该员工通过中铁信托VPN通道进行下单。
这就是说,该基金实质上是由宝盈公司直接操作股票投资。意见函对此明确指出“宝盈公司作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同时进行自有基金的股票交易操作,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一位从事证券类法律辩护、研究多年的律师对此向《投资者报》解读说,大病统筹基金表面上看是一只私募基金,有信托协议和投资顾问协议,形式上也符合私募基金的操作方法,但其实质是基金公司直接买卖股票,这种行为突破了《基金法》第二条有关基金管理人的界定。
“《基金法》第二条的主要含义是,基金公司主要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再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相当于对基金管理人做了一个权限界定,但宝盈基金突破了这一界限。”
他同时提示,尽管证监局在意见函中说没有发现痕迹,其潜台词却是这只基金存在“老鼠仓”的可能。
记者注意到,这只大病统筹基金投资的合规监控在宝盈内部表现为“严重缺位”。
据了解,大病统筹基金成立并投资股票以来,宝盈基金从未对该基金交易是否与其旗下公募及专户组合存在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其监察稽核部门从未获取过该基金投资组合情况,金融工程部门也不将该基金纳入公平交易分析和异常交易分析范围。
“虽然截至检查日,我局并未发现该基金实际投资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但反映出公司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严重缺位。”证监局这番话,耐人寻味。
表象六:股权代持隐瞒长达六年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成立于2001年5月18日的宝盈基金,共有三家股东,分别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铁信托)、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工业投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外经贸信托),它们各持有49%、26%、25%的股权。
然而在这样一个简单的股权结构背后,竟然暗藏着基金持有人不知道的重要信息,且这一信息被隐瞒长达六年。
深圳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2004年宝盈基金股权发生变更,即中铁信托正式入住宝盈基金后,公司第二大股东成都工业投资持有的26%股权实际上是替第一大股东中铁信托代持,而截至2010年1月,这一长达六年的股权代持问题仍未解决,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记者查阅宝盈基金近六年的信息披露,发现宝盈基金从未就代持一事发过任何公告,对这一事实一直隐瞒。
上述律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按照有关规定,金融性质的公司一般都不允许代持股权。“金融企业的股权必须稳定,如果有代持情况的存在,就存在纠纷的危险。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基金公司基本不存在股东代持问题,宝盈这一现象很少见。”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基金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股份或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有其他关联关系。“从我的判断来看,关联关系主要就是指股权关系或其他具有权益性质或财产利益的合同关系。”他强调说。
这位律师提示,前不久刚发生的华夏基金案例即彰显股权结构的重要性。
记者注意到,因中信证券“超期超限”持有华夏基金股权,证监会已自2010年1月1日起,暂停华夏基金新产品的申请;如果股权在2010年4月1日前仍不能得到规范,证监会基金部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这一处罚的缘由在于,作为华夏基金100%股份的持有者,中信证券不符合《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对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在“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文件”——关于实施《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不得超过49%。
“中铁信托为何要曲线持有宝盈基金75%的股权?是否向小股东明示?为何不向基金持有人公示?”这位律师向记者提出一串疑问。
第三宗罪:企业内部管理散乱
严谨有条,规范运作的基金公司变成了“紧急公司”,成了“维持会”
表象七:投资咨询竟与客户分享收益
在现场检查中,深圳证监局发现,宝盈基金在“厦门信托-聚宝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厦门信托须向宝盈支付浮动报酬,浮动报酬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超过初始净值7%的部分进行计算。
这段话意味着,该补充协议含有分享收益的条款,违反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三)的规定。
在上述律师看来,信托公司请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按照法律规定,基金公司不能承诺收益,而“初始净值7%”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对7%做一个保底承诺。
表象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缺乏规范
同样,上述问题在专户理财业务中也存在。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宝盈基金一款专户理财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规定,“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如资金年化收益率超过8%,则资产管理人遵照原合同收取委托财产管理费;如果未超过8%,则不收取委托资产管理费。”
“上述协议条款违反了相关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意见函明确对此种行为作出界定。
表象九:追求规模排名,影响基金稳定运作
在意见函中,还能看到不少基金业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为追求规模排名,致使基金规模短期大起大落。
2009年12月31日,宝盈货币市场基金新增确认份额6.94亿份,当日规模增长率达95.6%。在证监局看来,宝盈基金没有在综合考虑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防范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基金销售规模,一味追求规模排名。
“公司利用货币基金临时突击公募基金管理规模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基金短期巨额申购赎回,对基金稳定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资金的争夺也可能会引发高额的一次性奖励,甚至引发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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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妍
编辑:
wang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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