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开户资金门槛初定50万
中国证监会、中金所就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征求意见;除资金要求外,投资者还须通过相关知识测试达80分“及格线”,同时满足相关的交易经历要求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本报讯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应满足“三有”的必备性条件,“有资金”,即开户资金门槛为50万元 ,此外,投资者还必须“有知识”、“有经历”,即通过股指期货相关知识测试、达到80分的 “及格线”,并满足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关负责人昨日就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做出上述明确规定。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同时就《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22日。(法规全文见A17版)
根据《规定》的要求,目前初步构建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证监会制定的《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中金所制定的《实施办法》、《操作指引》,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管理措施等;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股指期货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制定充分考虑了股指期货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体现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与股票、债券相比,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从源头上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金所的规定,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标准。
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简称为“三有”的必备条件:其一为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即资金门槛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
其二投资者要有一定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准备,并通过相关测试,倡导“有知识的投资者是受保护的投资者”,测试将由中金所提供考题,期货公司在开户时当场组织实施,中金所事后检查考试效果,测试的“及格线”须达到80分。其三是有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成交记录。据介绍,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自2006年9月开始至今,三年来开户数已累计达85万。
除了“三有”的硬条件,自然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的“及格线”为70分。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如年龄、学历等)、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四项指标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投资者未能提供评估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其中,财务状况指标所占权重最高,即投资者金融类资产的状况,如是否拥有股票账户、投资规模、本人年收入状况等。个人金融资产低于30万的得1分,30—50万的分值上限为20分,50—100万的为40分,达到100万以上就能得到50分的满分。“其实只要财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都达标的投资者,就已经基本满足70分的合格线,再加上其它指标的适当加分,基本上综合评估就能过关,这个设计还是比较简单的。”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法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标准则从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资者的准入政策进行规定。法人投资者净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 同时,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为了保证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具体负责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组织实施,同时要求中金所和期协对期货公司实施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情况进行自律管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探索阶段,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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