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慎重“动刀”存量房贷
胡传雨
4月23日,中国银行以公告的形式宣布对“利率调整方式到期”的存量房贷加息——将存量首套、二套、三套及以上的房贷利率浮动比例分别调整至基准利率的0.85倍、1.1倍和1.2倍。中行对老客户“动刀”的行为立刻产生强烈反应。
区别对待,动态管理,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行的良苦用心无可厚非,但其对存量房贷加息的正当性仍然引起市场怀疑。
首先是加息条款效力的正当性。目前各家银行的贷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其条款都是银行事先订好。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由于合同中对于银行重新定价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执行以及如何执行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当前信贷形势紧缩、银行严控贷款投放的背景下,借款人无法通过向其他银行融资来终止与中行的合同。如果仅按合同条款,中行可以任意解释加息的原因和方式,这就会使其处于单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而将置借款人于任人摆布的状态,这对借款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合同法》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上述条款,如果有客户向法院起诉,中行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观察,甚至可以认为中行在贷款发放时,有可能通过诱惑性条件误导了借款人,试图利用以后的优势地位获取利益,具有明显的欺诈动机。
其次是条款含义的正当性。很显然,当时客户与中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对触发利率调整的现象、时机进行明确、详细地列举,那么按照银行业的惯例,贷款利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只能是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这一条件并未出现。
那么中行上调存量房贷利率的动因是什么呢?根据4月23日中行发布的公告,很显然,中行此举是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作为前提的。但这就有一个问题,这个通知有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情况下,且不说通知,即使是新颁布的法律,也只是对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件进行规范和调整,并不能向前追溯。因为允许法律向前追溯,国家的经济社会秩序就会大乱,人们就不可能知道未来发展的轨迹。所以以这个通知作为立论的依据显然是不正当的。有媒体报道中行此次加息是为了“改善银行净息差、提高银行收益”,但中行作为一个企业,岂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强迫正在履约的客户向自己多支付价款,这和绑架后抢劫有什么区别?银行经营的核心就是风险管理,市场风险、利率波动需要银行通过专业管理水平去控制、化解,怎么可以简单地通过加息转嫁给自己的客户呢?
中行宣布加息后,虽然目前还没有其他银行跟进,但多家银行传出正在研究、有可能跟进的消息。商业银行作为宏观调控具体的执行单位,有义务也有责任主动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商业银行为提高盈利能力,也有动力通过加息提高利差,而且在房贷中也确实存在虚假申请、贷款炒房的现象。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银行业要慎重对待向存量贷款动刀的举措,这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是声誉风险。此次中行宣布加息后,网络上出现了“拒付加息”、“如果加息法庭上见”、“全民起诉中行”、“保留起诉中行的权力”等声音。如果一旦有客户付诸行动,无论胜诉还是败诉,中行都是失败者。这一做法给客户、给社会留下的只能是出尔反尔、失信的印象。
第二,银行的交易成本会大大上升。对存量贷款动刀意味着银行对已经与自己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下手,这会破坏这种关系的牢固性,使银行与客户本来相互支持的关系变成相互算计。客户将不再敢购买银行的长期服务,在迫不得己购买时,也会加大对有关条款的审核力度,防止新的陷阱。
第三,客户的忠诚度会大大下降。忠诚的客户群是银行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花旗、德意志、摩根等外资银行之所以会成为百年老店,不是因为有政府注资、不是因为有税收优惠、不是因为其管理者是政府要员,而是它们都有忠诚的客户。近几年来国内银行大力推进经营转型,转型的一个方向就是要“以客户为中心”,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客户忠诚度,改变中资银行只有知名度、缺乏美誉度、没有客户忠诚度的现状。如果贸然对老客户动刀,培育客户忠诚度将无从谈起,而且此前的努力也将付诸东流。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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