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网只认错不服软 保单门仍迷雾重重
在去年11月发生的携程网“保单门”事件,由于当事人梁先生索赔80万而在牛年新春名噪一时,就在相关报道接连出炉的当天,携程网发布声明澄清保单事件,称80万索赔不合理,次日还高调宣布斥资千万设立诚信服务先行赔付基金。
不可否认,在携程网的声明中,我们可以看出携程网已经表现出了相当的诚意和责任感,对自己应负的责任没有推卸,同时一直在积极努力解决此事,这也体现出作为一个成熟的企业公民,携程网没有失守其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携程网的危机公关措施不可谓不及时和有针对性,虽然耐人寻味的是,原先各大媒体争相跟进报道“保单门”的局面似乎突然一夜之间就偃旗息鼓,搜遍百度谷歌等主流搜索引擎,原有的关于“保单门”的新闻所剩无几,而硕果仅存的新闻少得可怜,其数量和“保单门”的新闻价值间根本无法建立起合理的比例关系,不由得让人感慨媒体和公众对新闻的口味的确是难以捉摸。但这些都不是我们要评价的重点。抛开这点题外话,我们言归正传,来评点一下携程网的声明和在“保单门”中的法律责任。
携程网的声明首度披露了当事人梁先生是通过合作的三亚机票代理商(三亚辰龙航空售票有限责任公司)出票和航空保险,并且毫不意外地把责任推给了三亚机票代理商和直接出票的票台员工,同样毫不意外地坚持不吐露出一个“假”字,虽然事实上承认保单是假。这种掩耳盗铃的手法不可能蒙蔽社会公众的,从法律责任方面来讲,携程网和三亚机票代理商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代理关系,该代理商一直是以携程网的名义同包括“保单门”事件当事人梁先生在内的购票旅客销售机票和航意险,虽然我们没有证据表明假保单确系携程网主动售出,但是携程网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依然体现出明确的效果归属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指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携程网已经明确授权三亚机票代理商以其名义销售所代理的运输产品,而三亚机票代理商直接向第三方(梁先生)以携程网的名义销售了所代理的运输产品,其代理行为理所应当视为携程网的作为和不作为。所以携程网想撇清与这两张假保单的关系的企图是徒劳的。况且我们还发现,“保单门”东窗事发后携程网也已经默认了出具假保单的责任,并且也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这种事后以履行某些具体行为来追认的情形说明,即便是携程网事先确实不知道三亚机票代理商所售保单为假,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论如何,携程网都是难辞其咎的。
携程网至始至终都不承认所售保单为假倒也罢了,谁都是要面子的,但是假保单依然还在猖獗,“保单门”背后深层次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如果“保单门”事件就这样悄无声息地安乐死了,相信社会公众会很不甘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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