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侵害宋山木不是唯一 43%职场女性受过性骚扰

2010年06月03日 10:10北京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职场性侵害宋山木不是唯一 43%职场女性受过性骚扰

新版“山木培训”广告牌上 宋山木的头像被取消(资料图)

近日,曾在山木教育集团工作过的22岁女孩罗云报警称,其5月3日晚被山木教育集团原总裁宋山木带到深圳罗湖区松泉公寓,遭受威胁并拍下裸照,身处经期仍被强奸。随即,更多的“罗云”从阴影处站了出来,山木集团的黑幕徐徐拉开。目前,宋山木已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公安机关将对宋山木强奸女员工一案开展捕后侦查。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胁迫”一般被解释成“以暴力相威胁”。而我们看到的宋山木案件中,宋“胁迫”女员工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未直接使用暴力,往往是以总裁的身份权威、以职位薪酬为砝码,对当事人进行精神威胁,带有职务的特点,是典型的职场性侵害。这或许就是宋山木的罪恶能够持续十年的原因之一。

可见,宋山木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对营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严惩。

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对于职场性侵害行为既要重打击,更要重预防。职业领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宋山木不是唯一的一个。曾有调查显示,有43%的职场女性遭受过性骚扰,发生了性关系的则有4%,这些数据可以说明,性骚扰和性侵害作为一种针对女性群体的侵犯行为已不容忽视。

面对日益猖獗的“宋山木”们,我国的法律却显得有些“弱势”。目前,我国对“性骚扰”没有专门立法,只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所涉及,倡导性多于强制性。到现在为止,国内就职场性骚扰而起诉的案件中,没有以“性骚扰”为案由立案的,因为最高法院的立案案由中并没有“性骚扰”。也就是说,只有像“宋山木”这样“闹”大了的,才会受到惩罚,而对那些处于萌芽状态的恶行,法律却无所作为。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这种职场性侵犯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要求企业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培训制度,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等。一旦发生了性骚扰案件,企业也要负连带责任。

据5月27日《广州日报》报道,新版的《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妇联只要接到女职员受到性骚扰的投诉,不管是否属实,都会对该单位发出书面意见书,要求相关单位或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将领导或老板办公室的木门改为玻璃门,将受骚扰下属调离该上司部门等。但这还远远不够,希望有关部门早日出台细致的、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对什么是性骚扰,单位应该要建立怎样的法律机制,单位需要负什么样的连带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增加职场性侵犯行为的法律风险和犯罪成本,以此来震慑“宋山木”们。

相关专题:

从宋山木案看职场性骚扰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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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zhang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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