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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融释义国有股减持 央企或掌控股票定价权

2007年12月23日 09:21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有关全流通后的国有股减持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12月18日明确表示,作为负责任的公司,中央企业的使命是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因此不会大幅度抛售上市公司股票。他说,作为负责任的机构,中央企业了解自己的价值,也能够清楚地看到股价泡沫。在股价过高的时候,中央企业会适当地卖出股票,目的是为了提醒投资者当心风险;同样,在股价过低的时候,中央企业也可以买入股票,目的是为了提醒投资人注意价值。

股改前,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五成以上,后续减持状况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那么,该如何解读上述主要负责人的表态呢?

“大幅度”:暗指3%或5%以上

2007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做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相关规定显示,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其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其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换而言之,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连续三年内套现4.99%无须报批,在10亿股之上的套现2.99%无须报批。那么,减持比例在3%或5%以下,则不属于大幅度减持,小幅减持是获准的。此表态属于前期法规的重申,但即便是占总股本比例4.99%的小幅减持,对流通股股价仍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首次明确央企可以适当买进卖出

此前,主要部门的负责人从未对央企买卖下属上市公司的股票做出过明确的表态。此次讲话,首先赋予央企以下属上市公司股票价值作为衡量股价高低的依据,并在股价高估存在泡沫时适当卖出,低估时适当买入。这样,掌握着较多解冻后的国有股的央企,将具备下属上市公司股票的定价权。同样,通过如此操作,央企可以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或注意价值。

由于央企可以适当买卖,以决定下属上市公司股价的走势,对相关股票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中,尤其是“A+H”类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由于H股平均仅为A股价格一半的水平,A股价格自然处于高估状态。央企或许可以使用自有外汇,增持H股,相应降低A股的持股比例,而保持原持股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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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che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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