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感悟“新36条”
文/李 斌
5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被专家称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但是,“新36条”的出台,并未刺激民间资本兴奋的神经,市场弥漫着观望和忧虑情绪。
曾几何时,关于鼓励和扩大民间资本投资的重大决策及相关政策并不少:1992年,十四大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1997年,十五大提出“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非公36条”,被舆论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私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历史性政策文件。
一时间,非公经济“激情燃烧”。民营航空公司奥凯、春秋、鹰联相继飞上蓝天;由30余家民营石油企业联合组成的“中国民间石油航母”——长联石油公司也准备扬帆起航。然而,由于新制定的行业准入门槛奇高,长联石油成立半年多都没有拿到经营原油和成品油所必须的各项证照。
就在“非公36条”颁布三个月后,商务部发布了《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两个征求意见稿。就是这两个《规范》,让众多民营批发油企、加油站纷纷关闭,或转卖给国企当了“二奶”。而之前曾蓬勃兴起的6家民营航空公司,至今大多未逃过被国企收购或破产的命运。
时隔五年,“非公36条”不但没有推动非公经济快速发展,反而让众多民企对于那段经历不堪回首。
难怪,“新36条”的出台,让民营企业再也兴奋不起来,因为它们深深体会过“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的痛苦。
长期致力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全国工商联,最近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力争这次能真正落实“新36条”,不要像五年前的“非公36条”一样,再次成为空中楼阁。
然而,要扩大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就不应该设立那么多条条框框来进行行政管制。
对于市场准入的行政管制,在经济学中有一种“抓手”理论。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的论述就是,行政管制是为行业垄断企业而存在的,已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不愿意新手挤入,降低它们的既得利益。
按照施莱佛和维希尼的论述,行政部门之所以热心设立各种准入许可和其他管制,是因为申请和审批过程以及有可能违规行为的调查过程给掌权人提供了“寻租”机会。行政部门就像公路上的收费站,100公里的高速路本来设一两个收费站就足够了,但实际上,公路经过的每个村镇都要设自己的收费站,都要“伸手抓一把”,最后会产生对社会最糟糕的结局。
既然行政管制最后都变成了更多的“寻租场”,掌权人就不会退出行政管制。那么,再出台更多的“36条”,凭什么让民企每次都当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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