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地方“四条”抑制房地产投资

2010年03月01日 03:17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粤四条”:售前24小时“一套房一标价”

张艳红

在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文件的同时,广东省日前公布四条措施旨在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投资行为,并规定开发商在获得预售证10日内须公开全部房源,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

广东省此番公布的“四条”意见总体上与“国四条”保持一致,但在细节上做了较为明确的补充。其中,较受关注的条款便是约束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要求楼盘在获得预售之后10日内公开发售,并于公开销售前24小时按照“一套房一个标价”的方式确定销售价格。

对于此项销售方面的新规定,接受采访的开发商普遍表示“政府如何规定就将如何执行”。广州颐和集团销售部相关负责人称,公开所有房源以及定价都可以很容易执行,同时也不会给开发商造成太大负担。但他同时指出,这项规定只是规定上报价格,并非限制“调价”,所以并不意味着楼盘开盘后就不能更改销售价格,“价格最终还是由市场决定的”。

“粤四条”中的其中一个条款还对去年的“粤十五条”中税收优惠政策也作出修改,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此外,“粤四条”还重申了“国四条”中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供应的规定,尤其点名广州、深圳“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提高普通收入者的购房能力”。

对于此番出台的新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出炉的“粤四条”不会全盘否定2009年3月出台的调整楼市的“粤十五条”,“粤十五条”中没有明确时限、在“粤四条”中也没有涉及的政策,如果与国家和广东调控楼市的精神不矛盾的话,就基本可以保留。

但值得关注的是“粤十五条”中关于港澳人士在粤购房的优惠政策的到期问题,因为该项政策的有效期为2009年12月31日。而此番的“粤四条”并没有提及该项政策是否延期。

因此,有分析人士指出,“粤十五条”中已明确时限,“粤四条”中又未特别说明的,这些未涉及的条款就有可能面临废止。这将使得港澳台居民在广东购房享受的“本地待遇”今年将不再执行。

不过,广州一家曾经专门面向港人销售的开发商负责人则表示,虽然政策的有效期是去年12月31日,但公司在销售时并没有感觉到变化,港人在广州买房都依然享受与内地居民相同的待遇。

“国家限制的是外籍人士购房,港澳人士并不是外籍人士。”这位负责人称,如果限制港澳人到粤购房,肯定会给部分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但他相信这项政策不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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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wang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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