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告状司法救济之外直指政府采购公理(2)
“关键是要有公理”
值得注意的是,汪洋除了支招“告他”之外,还格外强调了一句话,“我过问并不表示你胜了,关键是要有公理。”
“‘告他’表示的是寻求司法救济,而‘公理’却并非简单的法律意味,某种意义上带有要获取公共舆论支持的味道,打政府采购的行政诉讼官司,对抗的全都是核心的政府主管部门,掌控着政策及法律上的优势,纯粹拿法律说话肯定是不够的,更何况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冲突给这些占有优势的执法部门提供了不少打擦边球的机会,这时候公理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舆论的监督下进行公开透明的审判,也才能实行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公序良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被访人士认为,背后意味深长。
曾经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的谷辽海就告诉记者,在我国现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中,《政府采购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总的原则是报价低者胜出;而《招标投标法》确定胜出供应商,执行的是两种评审机制,无论是低价评审还是综合评审,价格因素通常也要占到40%。可是,本案格力被废出局依据的却是财政部下发的一个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不是依照《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评审机制。
“对于什么样的内容才能构成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什么样的投标文件是对实质性要求没做出反应,由于立法上的多重性与不确定性,导致了采购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很容易造成程序上的随意性,并滋生腐败,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也是本案的意义所在。”谷辽海表示。
对于此案,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认为,“社会的民主法制进步要靠着一个个事件去推动,而在政府采购方面,格力废标案对社会的发展是有推动的。”
在业界看来,该案也是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让人们关注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混乱状态时,对公理探讨的一次有益尝试,而执著于求索政府采购门上下的董明珠,也注定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系列案件中留下重要的一笔。
新闻背景
格力废标案:2008年9月,广州格力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竞标的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并在11月4日以1707万元的最低报价成为第一位预选中标供应商。一个月之后公布的中标结果显示,原先位列第一、投标报价最低的广州格力被排除在外,而中标的广东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报价金额为2151.1887万元,中标金额比广州格力高出443.889万元。广州格力不服,向番禺区财政局投诉,要求恢复己方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广东石化中标资格。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就格力诉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诉讼案件做出行政裁定: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没有“改变”番禺区财政局的行政决定,因而驳回原告格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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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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