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有条件地区可向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公租房

2010年06月13日 09:44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社电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昨天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中央税收优惠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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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zhang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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