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不经济

2010年05月04日 11:33新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文/王炼利

“经济适用房”其实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房改之初,就已经存在,不过后来随着商品房市场的跑疯,渐渐被忽略了。后来,房价渐渐脱离了民众的购买力,中低收入群体面临无房可居的境地,有关部门才重又开始重视起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保障房体系。

1998年7月,国发[1998]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房改文件,这是让全体城镇居民“为国家挑重担”的一纸通知。就在这则通知的执行过程中,经济适用房渐渐“变没”了。

因东南亚金融危机等种种因素,国家财政收入面临巨大压力,而房屋压占了大量资金。1998年时,6146万平方米空置商品住宅连同空置商业用房办公楼,压占资金约6000亿元。这一数额相当于1995年全国国有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相当于1997年国家财政收入的69%。

政府迫切需要解开居民的钱袋子,为国家分忧。在这样的背景下,住房改革的步伐加快了,住房实物分配“叫停”。23号文件要求“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23号文件提出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文件还规定,当“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考虑对“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

值得一提的是,23号文件中指的“经济适用房”,不是指解困房,而是指房价适合中低收入者消费的“安居房”。根据建设部1995年《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安居房“要符合乙类住宅设计标准”,“不能建成简易住宅”,要“以二室户为主,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5m2以下”。

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在建设部和各地政府部门为“住房商品化”造势过程中,绝口不提“60平方米的房价”与“双职工家庭收入4∶1的房价收入比”,更不提对职工的补贴。

这并不奇怪。因为制定国发[1998]23号文件的初衷也的确不全是“为人民”。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中央政府希望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住房商品化”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部分权力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将文件精神进行了篡改,鼓励所有人都去买高价位的商品房。

国发[1998]23号文件出台后,1999年和2000年的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比重一度增加到占住宅销售总面积的21%和23%,经济适用房竣工套数也要占到住宅竣工总套数的25%和28%;但到2007年,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只占住宅销售总面积的5%,竣工套数占住宅竣工总套数的8%。

朱基先生推出住房商品化的初衷是:“加大住房建设的规模,适应人民群众购买力的提高和住房需求的增长,大力建造低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他认为:“在低工资条件下,房价搞高了,就实现不了住房商品化。”并警告“千万别把我们强调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老百姓解决切身利益的问题简单化为房地产热。”

但现实与初衷相去甚远。眼下的经济适用房既不经济,又不适用,还滋生腐败。这一政府公共福利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真正帮助到低收入人群。经济适用房的区位离市区都比较远,购房者工作生活都很不方便,既增加了交通费用,又浪费了大量时间,大大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成本。而且,经济适用房的房价许多低收入者也无法承受,相反被并不贫穷的人占有,全国各地开着高级轿车的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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