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成本监审办法或折中 技术化标准改为原则化规定
贾海峰
当水价成本公开成为必然趋势时,水价成本监审办法再度成为焦点。
6月4日,国家发改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消息称,即将推进有条件城市开展水价成本公开试点。
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已经拖延了2年半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定稿,如不进行最后一轮的征求意见工作,有望直接出台。
按国家发改委的说法,水价成本公开将包括三方面:一是供水企业要在提出调价建议前向社会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成本监审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参与监督;三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要向社会公开。
同时,国家发改委称,在征求部分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意见过程中,各方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是完全正常的,提出工作意见不等于反对水价成本公开改革”。(相关报道见本报6月2日5版《水价拟推成本公开化改革》)
技术化标准变身原则化规定
实际上,水价成本公开,在很多地方已有先行。
2009年,兰州、北京、沈阳、哈尔滨等大部分上调水价的城市都进行了水价成本公开工作。
以兰州市2009年调价为例,其提前向社会公布了兰州威立雅公司财务成本,并召开了听证会,及至社会对其涨价提出质疑时,兰州物价部门也公布了相应的水价成本监审结果。
这一切程序上都没有问题,然而当有听证会代表对其财务成本构成提出质疑,要求进一步公开相应财务资料时,却没有获得回应。
北京国融大通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李智慧表示,水价成本监审不同于其他公共品,其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各地情况差异也比较大。《办法》如果不安排一些约束性指标,而是交由地方物价部门自行制定具体标准,则受地方政府控制的物价部门会成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监审效果存疑。
2006年11月份就开始征求意见的《办法》,已经成为水务行业的老话题。其初期制定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水价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其间费用构成。但是,这个征求意见稿因为对各地水价成本监审提出了很多技术性要求和标准,而备受争议。
到2009年初,业内又传出了《办法》要重新制定的传闻。及至今年6月4日,国家发改委才以“记者问答”的形式,正式对外透露了《办法》的制定进度。
国家发改委表示,全国制定统一的《办法》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由于城市供水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的供水规模、水源距离、水质等差异很大,有些影响供水成本的核算指标如合理超前建设率、产销差率等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重点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项目构成、监审原则、主要指标核定标准等“作出原则规定”,目前《办法》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待进一步论证完善后将“尽快出台”。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办法》最终放弃了详细指导的路线,改为原则性指导,这是多方博弈的结果,这一结果地方政府能够接受。经过多轮博弈之后,如不出意外,这个《办法》可能就是最终版本。
监审权下放力度存疑
国家发改委6月4日公布的信息,也解释了《办法》内容修改的原因:“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城市供水价格及其成本监审的具体权限均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还在起步实施阶段的实际情况,我委商住房建设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李智慧认为,《办法》如果仅仅对水价构成成本的项目等做出原则性规定,而不规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标准,地方物价部门可能会借口本地的特殊情况,对水价成本监审进行放行。
例如,水资源费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有的仅收取几分钱一吨,有的要几毛钱一吨。如果地方政府要上调水价,可以借上调水资源费、上调污水处理费等多个理由。
《办法》提出不对供水产销率和合理超前投资率做硬性规定。李智慧表示,其实水价成本当中最不难以公开的就是人员安置和超前投资规模。超前投资问题一向是水价成本公开的敏感问题,如果中央不做硬性要求,则地方物价部门很可能选择不公开或者放宽公开标准。
再次,水价成本当中一些不合理的成本,可能会转变为合理的模式体现。例如,某地方政府在已经有一个自来水公司的情况下,又建设了第二水厂,结果出现了产能过剩。当地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要求地方自来水公司收购第二水厂,由此产生的超前投资成本全部转嫁给了地方自来水公司,再进一步转嫁给当地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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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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