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大整合那些事

2009年09月03日 00:50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个煤矿以“白粉价”买入,再以“白菜价”卖出……如果有人跟你讲起山西类似的案例,不要吃惊,也不要觉得煤老板们很傻很天真,这些都是“合法交易”,只不过依据的政策在前几年和后几年有点差异罢了。

对此,一位温州的煤老板话语中透着无奈,他说道:“我还是想把我的矿留着,说不定政策又会重新调整,可以继续开采了。”政策的不连续性让这些投资客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甚至赔个血本无归。

这一切都缘于山西目前正如火如荼进行的煤矿大整合“运动”,要把全省2200多家煤企整合成100多家,主要整合主体为山西七大省属煤炭企业。山西省政府的决心让整合目前推进很快,但要按其制订出时间表、准时全部完成,目前看来很难。

据我了解,不签“转让”或“入股”协议的煤老板并非不支持煤矿整合政策搞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而是对退出机制存在异议。一位全程参与此次整合活动的律师表示,山西省政府此次在政策层面上确实准备得不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补偿机制上,初看似乎有“溢价”:根据煤矿剩余资源量按资源原价款的1.5倍或2倍给予补偿(分不同时间段补偿标准不一样),但为何不少被整合煤矿不愿答应,因为他们手头上的煤矿并非以政府规定性资源价款取得的,而是按照市场价从二级市场收购的,价格要比资源价款高出很多倍。

《物权法》已明确了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只要交了资源价格,就有自由流转的权利,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山西省政府相关部门在这几年给相关煤矿做工商变更登记和采矿权变更登记,实际上也承认了采矿权可按市场价合法流转。

但此次转让却并非完全市场化,大矿收购小矿不能以市场价进行谈判收购,而是必须以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作为上限,这个政策虽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却忽视了给予中小矿主“合理补偿”的因素,徒增了兼并整合的难度。

从政策性、连续性和合理性来看,应该让小煤矿以“市场”的方式进入,再以“市场”的方式退出,这样才能体现出资源价值的不同,包括煤质、交通、开采难度等相关因素,不然很容易形成“劣质矿大矿不愿买,优质矿小矿不愿卖”的结果。

此次晋煤大重组定下的三大原则是: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化运作和依法推进,但就如上述律师所说,目前看到的更多是政府的手,并购主体与中小煤矿的地位也不对等,在政府的“安排”下,双方只能“一对一”进行谈判,而不能像普通产权挂牌转让一样,有更多的选择和谈判筹码。

不可否认,晋煤大整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目前仍不能轻言成功。因为这种以“运动式”和行政手段急速推进的整合,必然会存在流程不规范或“拉郎配”等这样那样的问题。当地也已有官员表示怕大整合会留下一些“烂摊子”需要他们去收拾,如果真的那样,整合的代价和成本也就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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