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5次重大税制改革

2009年09月27日 13:32中国税务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税制改革稳步推进。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税收制度建设。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5次重大改革。

一、1950年建立新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同时将《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公布施行。此后,政务院陆续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盐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但是没有制定完整、统一的法规。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增加契税、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和《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公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总的来说,从1950年到1957年,中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这套新税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经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配合国家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1958年、1973年简化税制

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简并为工商统一税。同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9月13日由国务院公布试行。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1958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和牧业税。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1973年,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暂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1972年扩大试点,1973年全面试行。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立13种税收,即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总的来看,从1958年到1978年的20年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作用和苏联经济理论、财税制度的某些影响,中国的税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税制几经变革,走的都是一条片面简化的路子。同时,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大批税务人员被迫下放、改行。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地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和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严重地妨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税收制度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批准,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6个税收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国务院陆续发布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发布,1985年修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和筵席税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到1993年底,中国的税制一共设立37种税收,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从1978年到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对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的,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1994年税制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大幅度调整其他税收,如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12个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立25种税收,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此后到2000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陆续改革了农业特产农业税制度,修改了契税暂行条例,发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并从2000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步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2001年以后的税制改革

2001年以后,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分步实施了下列重大改革:

1.逐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从2005年到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牧业税和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

2.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2001年,结合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开征车辆购置税。2003年,国务院公布新的关税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初步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结合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消费税,自2009年起施行。

3.完善所得税制:从2005年到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3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施行。

4.完善财产税制:从2006年到2009年,国务院先后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自2007年起施行;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对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改为内外统一征收,分别自2007年和2008年起施行;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将对内征收的房产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自2009年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原油、天然气、煤炭、盐、大理石、铜矿石和磷矿石等若干类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此外,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消了筵席税,不再提及开征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

通过这些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刘佐)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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