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失察爱建17亿假账 三名创始人均有案底 (2)

2010年03月06日 10:04中国经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三名创始人均有“案底”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爱建系窝案牵连出的审计黑幕,对上海立信而言,或许只是冰山的一角。

资料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00年6月由朱建弟、李德渊、周琪、戴定毅等人发起设立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记者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网站上了解到,朱建弟目前是该公司的首席合伙人,而戴定毅、黄晔也是该所的主要领导和合伙人。而正是这几个发起人和合伙人,在1998年至2003年负责对爱建股份的审计,并在年报中签字。

记者查阅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信息后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和主要领导,还曾在综艺股份(600770.SH)、中捷股份(002021.SZ)的审计上出现过重大失误。

李德渊,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之一,曾在综艺股份上市过程中参与审计。1996年11月综艺股份上市时,该公司为了规避改制时间须在三年以上的要求,将有关部门审批综艺股份改制的批准日期从1993年12月30日提前到1992年10月3日,并通过有关机构倒做了1992年的有关资金验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此外,该公司还在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公告书中分别虚增利润和资产230万元。而李德渊正是当时负责综艺股份验资报告和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签字会计师。后来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与上海立信合并,朱建弟、李德渊等人发起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也即现在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身。此后,立信系一直是综艺股份的审计机构。

2000年2月23日,证监会对综艺股份及公司负责人处以警告和罚款处分。“综艺股份如此大规模地造假,涉及许多原始凭证、执照的变更,难免百密一疏,即使一个刚入行的注会也会发现一些问题,很难相信李德渊这样的资深人士竟然会看不出来。”一位注册会计师表示。

“审核工商登记信息真实与否是律师的责任,主要是保证合规性,与审计会计师关系不大。如果综艺股份上市之前的财务报告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那么在上市公告书中签字的会计师可以把责任推给前任,只承担复核不严的责任。如果全程都是他审计的,那责任就大了。”北京一位从事IPO、重组、收购审计的会计师告诉记者。

记者查阅综艺股份《上市公告书》后发现,李德渊和另一签字会计师施国梁审计的是1993年至1996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并发表无异议意见,二人同时在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签字。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另一发起人周琪,则栽在中捷股份上。据中国证监会调查,截至2006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和2007年6月30日,中捷股份分别累计向大股东中捷集团提供资金7400万元、1.5亿元和3.03亿元。为隐藏中捷集团占用资金的事实,达到账目相符,中捷股份在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中分别虚增银行存款7400万元、1.5亿元和2.98亿元。

而在2006年度上市公司被违规占用资金过亿元时,为中捷股份提供审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周琪、田华出具的仍然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直到2007年中捷股份被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才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对中捷股份及公司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处分。

对于所审计上市公司爆出财务丑闻,记者多次联系上海立信了解原因。周琪接到记者电话后,以记者“贸然打电话很不礼貌”为由拒绝采访。随后,记者又致电上海立信并留言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该公司一位负责外宣的陈姓工作人员回电,表示会将采访要求转给总经理。但至截稿时为止,记者仍未获得上海立信方面的回复。

业内会计师分析,中捷股份2006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1.5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没有发现,有三种可能:一是会计师根本没有怀疑其中存在虚假,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虚假存款凭证没有认真审核真实性,这属于执业能力问题;二是会计师对存款产生怀疑,并向银行发出商调函,而银行出具了虚假的存款证明,那么银行负完全责任。但虚开1.5亿元存款证明是项很严重的罪名,最近几年银行已经很少敢开虚假存款证明;第三种可能是审计会计师发现了问题,但刻意隐瞒了下来。

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在类似事件的处理中,监管部门对审计机构的处罚通常在相关上市公司处罚之后,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目前,上海立信究竟应该在上述事件中怎样承担责任,监管部门尚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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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六种情形是: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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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景宇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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