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造假上市者受到应得惩处

2010年04月04日 08:32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4月1日正式对故意隐瞒实际控制人变更而欺诈上市、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江苏三友立案调查。

作为一家总股本不过1.63亿元的民营企业,6年内涉嫌造假及虚假陈述的报告达13份,其数量之多、涵盖类型之广令人咋舌。如果不是今年3月26日公布的权益变动公告,其6年前已经变更实际控制人的秘密或许还将隐藏更久。这种被法律界称为“欺诈发行”和“重大遗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管理规定。

案件对新股发审机制尤其是第三方独立鉴证机构发出拷问。据相关会议纪要显示,南通市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办、国税局、信访局、工商局等18个部门在其上市前均知悉实际控制人变更,但没有一个部门在其递交虚假上市材料时公开表示质疑,这就难保不让社会生发出相关部门权力操持者可能被“封口”的猜疑;被公众依赖作为第三方独立鉴证机构的事务所及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否尽到了调查核实的应尽责任,都很令人怀疑。

近年来,从银广夏、蓝田、科龙,到五粮液航天信息双汇发展等,这些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包装上市案件的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应得惩处,但案件的多发也同样表明造假者尚未受到足够警示。应强化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的机会成本,高悬正义之剑,让那些铤而走险者望而却步,尽力为证券市场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发展环境。

新华社南京4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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