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中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稳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是2010年全国期货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督促试点公司做好技术系统测试、风险揭示、客户适当性管理”是稳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重要内容。国外经验表明,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越好,股票市场就越发达。这就要求深入研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分析其制度安排、制度缺陷和政策建议。

⊙王晓国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制度体系正在发展完善

目前,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制度体系正在发展完善。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修订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

从2006年6月至9月,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单位相继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对证券公司试点融资融券的资格条件、交易规则、登记结算、信息披露等运行与监管事项作出具体规定。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化模式,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转融通业务的中介。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工作程序,部署试点工作方案,提出防范风险要求。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试点融资融券交易。

从试点目标看,试点初期的政策设计主要面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的证券池构建、试点证券公司挑选等融资融券交易准入标准和程序,组建融资融券交易市场;扩大试点的政策设计需要解决试点工作评价、准入条件调整、运行机制修正、不足信用补充、市场主体退出等提高融资融券交易运行效率的制度机制,完善融资融券交易市场。

由此看来,融资融券制度试点初期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已经形成了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三个层次,市场准入、上市交易、登记结算、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多条主线的完整配套制度体系。

从六方面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既有一定的历史逻辑,其保护理念和保护实践从属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具有一定普遍性;又有一定现实逻辑,服从于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业务特性和约束条件,具有一定特殊性。

具体到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我们从投资者市场准入、账户管理、信息获取、市场选择、服务准入、标的管理等六个环节梳理后发现,有以下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是以资金实力为基础、投资能力为标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创业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础上,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采用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立投资者准入制度、建立合同约束制度、与客户签订真实有效的融资融券合同及建立有效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制度建设,对融资融券客户的征信、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客户的权益等方面实施适当性管理,做到“让合适的投资者去买合适的产品”。

二是以第三方存管为基础、专户管理为标准的客户资产安全制度。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需要具备客户账户规范和集中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等条件;要求强化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影响客户资产安全;为客户开立实名的二级信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建立健全信用账户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资产混用、账户混用、出借账户、虚假账户;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第三方存管的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资金划拨进行监督等。通过账户实名、专户管理、分级结算、第三方存管等措施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完整。

三是以真实性为基础、透明度为标准的融资融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融资融券试点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内部报告制度,明确融资融券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等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与复核,逐日报送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逐月报告融资融券业务的开户总量信息,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向市场公布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交易信息,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以相互隔离为基础、独立专业为标准的融资融券公平交易制度。融资融券试点要求,证券公司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建立利益隔离制度,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证券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融资、融券;建立业务隔离制度,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融资融券业务与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业务适当性制度,配备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禁止为追求业务规模、收入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客户,向融资融券客户及公司其他客户发送研究报告的时间一致,且不晚于发送给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的时间。

五是以净资本规模为基础、合规管理为标准的试点公司准入制度。在从需求方面加强保护的同时,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更强化了供给方面的投资者保护,建立试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制度,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要求试点公司按规定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审慎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业务指标,在扣减净资本的同时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筛选,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首批试点之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继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适用性管理后,融资融券试点推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六是以证券的波动性为基础、流动性为标准的标的证券筛选调整制度。融资融券试点在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设立标的证券适当性制度,要求沪深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最短上市期限、流动市值、股东人数、日均换手率、日均涨跌幅偏离基准指数平均值、波动幅度等下限指标,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审慎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质押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以及暂停交易、实施特别处理、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等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名单;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视情况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争取“选合适的证券充当合适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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