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澄而不清 虚增销售继续存疑

2010年02月25日 21:12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CBN记者 李晓晔

针对《第一财经日报》今日发布的《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 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发布声明称,“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然而,这一声明澄而不清,其虚增销售收入一事仍存疑。

长虹声明称,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但是据CBN记者获得的证据显示,年报上出现的销售商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见图1、图2)明确表示为虚开。其开具的3亿多汇票既未提过货,也不是预付款,更没有收到增值税发票。

四川长虹澄而不清 虚增销售继续存疑

图1 (图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四川长虹澄而不清 虚增销售继续存疑

图2 (图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此外,长虹公司1998年的年报显示,对重庆百货有6.6亿的应收票据。然而,重庆百货1998年年报所披露的应付票据总数却不到1个亿。何况,重庆百货的应付票据也不都是对长虹的。二家上市公司的数据相差近6亿。

而且,根据1997年长虹公司《返利统计表》,清楚地显示1997年的销售回款计算区间为1997年1月7日至1998年1月31日(见图3、图4)。长虹公司《98年年终返利及代理费操作办法》和《长虹公司98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显示,四川长虹1998年的轧账日期和实际会计年度截止至1999年1月10日。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之后,需向对应的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四川长虹称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销售真实,但始终未能将1998年报中出现的71份承兑汇票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出具。

对于长虹多次以电传、其他内部文件、会议的形式向经销商要求,不得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却在年报中出现大量商业承兑汇票一事,长虹也未正面回应。

长虹声明的大部分篇幅,用来论述举报人范德均是因为要挟不成而四处散布不实言论,中伤、诋毁长虹公司声誉。对此,范德均在接受采访时称,他对四川长虹声明中对其本人的相关介绍并无太大疑义,“不过我的案子和我举报长虹造假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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