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均披露与四川长虹董事长赵勇通信内容
凤凰网财经讯 《第一财经日报》4月1日再次刊发了关于四川长虹涉嫌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的报道。与此同时,举报人范德均也提供了相关证据。
以下为范德均写给长虹董事长赵勇的信件内容。
我是范德均。上海英达企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陈雷就其下属企业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末应长虹公司要求开具3亿商业承兑汇票的事宜向我进行了全面调查。经他们查证针对这3亿商业承兑汇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并没有实际提货、入库和销售,长虹公司也没有把这3亿商业承兑汇票退还上海英达商业公司。
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度财务报告清楚地载明:1998年末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应收帐款为465,800,000.00元,根据四川长虹(600839)各期财务报表可以清楚地判断出四川长虹已经把这3亿商业承兑汇票计入了1998年度的销售收入,并且就这3亿的销售收入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财务并没有收到这部分增值税发票。
上海上咨通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咨通事(99)审字018号《关于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度企业年检的审计鉴证报告》清楚地证明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7,611,203.87元。
原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证明这3亿商业承兑汇票是应长虹公司要求而开具的,他当时交给了长虹公司。
作为原长虹公司的销售人员都清楚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的会计年度是1998年2月1日至1999年元月10日。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度报告中的应收票据71份计2,250,00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应该全是商业单位为了长虹公司“增加”销售收入而提供给长虹公司的,报告上还清楚地注明了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名单。(名单上的上市公司重庆百货大楼也能相同印证)
四川长虹(600839)1997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是1997年元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四川长虹(600839)1997年度销售收入帐务截止日期实际为1998年元月31日,四川长虹(600839)把1998年元月1日到春节前(1998年元月31日之前)销售旺季近20亿的销售收入计算到了1997年度,这2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票面开票日期均为1997年12月31日,在四川长虹(600839)财务结算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中几乎找不到制票日期为1998年元月1日到1998年元月31日之间的。《返利统计表》可以清楚地判断出四川长虹(600839)1997年实际的会计年度是1997年元月7日至1998年元月31日。(参看《返利统计表》)
谁都清楚当年的“济南罢售”事件严重影响了长虹公司的彩电销售,1998年上半年四川长虹(600839)不可能有5,160,123,764.03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销售收入为6,217,016,583.15元)。长虹公司销售部的销售回款记录能够印证当时的真实数据。
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度报告清楚地载明主营业务收入为11,602,666,517.24元,那么对应的销售收入应该是13,979,116,285.83元,其真实性您应该非常清楚。
当年“彩管事件”巨额亏损世人都知道。1998年四川长虹(600839)没有好的“业绩”就不可能达到配股条件,然而1999年四川长虹(600839)实现了配股。
作为一名投资者我有权知道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质疑其真实性和去证明其真实性,您作为四川长虹(600839)董事长应该有责任作出相应的解释。
真诚地希望您能够在百忙之中尽快给我和广大投资者一个答复。
此致
范德均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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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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