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
凤凰网财经讯 《第一财经日报》4月1日再次刊发了关于四川长虹涉嫌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的报道。与此同时,举报人范德均也提供了相关证据。
附 范德均所提供相关证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根据我提供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600839)1998年度虚假财务报告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可以清楚地看出长虹公司1998年度虚增加了销售收入。
二、2007年2月至5月上海英达企业总公司委托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陈雷律师多次致函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勇和总经理刘体斌要求长虹公司就1998年底其下属企业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给长虹公司3亿多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但长虹公司至今没有任何解释。
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报告载明:1、应收票据1998年末余额为6,065,759,932.85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047份,共计3,815,759,932.85元;商业承兑汇票71份,共计2,250,000,000.00元,其中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初的应收票据是81,000,000.00元,年末是465,800,000.00元,2、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602,666,517.24元;3、现金流量表说明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为2,2900,430,171.93元,这些可以清楚地证明长虹公司针对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具的3亿多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四、2007年5月21日原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申明:针对这3亿多的商业承兑汇票,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没有提过货,没有商品入库和销售,也不是预付款,也没有收到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增值税发票。依法可以判定长虹公司针对这3亿多的虚假销售虚开了增值税发票。申明人黄建平对自己申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陈雷律师从上海市工商部门取证的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1998年度财务报告可以进一步证明。
五、另外上市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得到证实。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报告载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初的应收票据是34,700,000.00 元,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是665,800,000.00元,而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报告载明:主营业务收入为135050.55万元,1998年末的应付帐款为125,897,282.67元,应付票据为94,938,593.00元。可以清楚地证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也给长虹公司提供了商业承兑汇票,他们也没有从长虹公司得到增值税发票。
六、同样你们可以调查四川国贸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报告载明其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是794,050,000.00元,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额一定不小。1998年度四川省范围内还没有一家经营长虹电子产品过3亿元的单位,针对长虹公司其应收票据不可能达到794,050,000.00元。
七、从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年度报告的现金流量表可以清楚地判断出,四川长虹(600839)对所有虚增的销售收入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现金流量表
会股03表
编制单位: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度 单位:元
项目 注释 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3,402,219,318.64
收取的租金 -
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2,290,430,171.93
八、 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度虚增50亿的销售收入,根据其1998年半年报和1998年报的有关收到和上缴增值税的说明和数据可以看出四川长虹存在虚开近5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可能,虚开的彩电增值税发票是否被违法利用,是否已经造成国税的流失只有查证才能落实。
举报人:范德均
2010年元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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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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