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李莉涉嫌内幕交易 证监会避重就轻网开一面(2)

2010年04月10日 09:31中国经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就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如果调查再确认是李莉本人将未发布的年报信息透露给她母亲,李莉则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从客观上说,证监会工作人员与上市公司、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经常会有日常工作上的接触,因此,提前获取一些内幕信息的可能性较大。”严义明表示,“甚至也不排除一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增发新股、重大重组审批项目的顺利过关,主动向监管层提前告知内幕信息可能性的存在。”

此外,按照2000年修订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的规定,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都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持有、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单纯就这一点来看,李莉也违规了,”苏彩翠告诉记者,“我儿子(李恩泉)炒股的事情李莉是知道的,炒股的帐户都是他们两个人一起去开的。她不但从来没有制止过,而且还支持。”

如果上述举报属实,身为证监会工作人员的李莉已涉嫌多重违规。“即使从证监会3月29日的回应看,似乎也没有否认李莉前夫、母亲拥有股票账户、炒股的事实。而且证监会纪委还去调查过。”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法学界人士表示。

然而,虽然证监会规定配偶及其子女不得买卖股票,但未有完整的报备制度,因此形同虚设。

证监会避重就轻?

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有长期研究的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副教授张宗新认为,相对于其他内幕交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李莉事件从技术鉴定与稽查上很简单,监管部门如果想搞清楚并不难。

“比如,可以通过中证登查账号,央行查资金往来,由此嫌疑人是否获利一目了然。”张宗新说。

杭萧钢构广发证券董正清案也不过两年的时间,李莉这样一个简单的事情却拖了两年,除非只有一个解释——证监会有意偏袒内部人。”前述不愿意具名的法学人士质疑。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告诉记者,在国外,如果资本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涉嫌有任何违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先被停职,然后再立案调查,最后得出结论,如果判定违规或有罪,马上开除公职。然而在被举报的两年中,李莉一直在证监会正常上班。

此外,对于李莉2003年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举报,北京市建委日前刚刚给出书面回复。回复称:关于李莉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造假一事,纪检监查部门将出具结论;至于2003年李莉是不是证监会正式员工一事,目前还在调查当中。

记者发现,2002年李莉在证监会稽查一局当助理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材料,正是为了购买乐城经济适用房,而且乐城的开发商又恰好是被监管对象上市公司*ST中房(600890)的子公司。

这一切很难说全是巧合。“如果李莉没有证监会稽查一局的身份,审批表恐难过关。”业内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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