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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谈证券公司监管、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06月16日 16:21中国政府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目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均已实施。为介绍两条例相关内容,解答条例实施以来网友和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2008年6月16日15时,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题: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嘉宾:

证监会机构部主任 黄红元

证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 吴清

[网友 小小小散户]请问中国股票市场目前能支持多高的市盈率?破发是否意味着首发过高?管理层会不会对大小非减持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股市进一步下跌.而中国经济基本面良好.会不会有相应的措施出台?股市有没有退回起点的可能?[06-16 16:01]

[吴清]这次条例里没有明确说政策是不是固定下来,到底是怎样一个收购法,但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对于个人债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收购,但从长期来看,证券市场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市场,投资者自担风险应该是市场发展的基础。你在购买一些风险产品的时候,到底适不适合你,自己要做一个判断。当然,从监管条例和监管办法里,对出售这类产品的机构也做了一些规定,但作为投资者本身应该加强风险意识,目前来看,四部委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长远来看,我只能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06-16 15:59]

[吴清]这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关系到个人债权人和客户的切身利益。2004年10月,四部委出台这样一个政策,主要是考虑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时涉及到怎么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这个政策当时规定,除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要全额弥补以外,对于个人债权区分了不同情况,对于小额债权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在2004年的时候,当时规定了10万元以上的打折收购。2006年又出台了一个补充通知,就是进一步打折。这考虑到什么呢?按道理,在成熟的市场里,任何债权都是在债务人发生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参与最后清算的。但我们毕竟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是人民政府为了尽量维护和谐社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于小的投资者给予了考虑,就是来打折收购,到了很大金额的时候就是不再收购。这个政策实行了几年,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06-16 15:57]

[网友 hotwood]2004年10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出台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政策,保护了投资者利益。请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实施后该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06-16 15:56]

[黄红元]第五,我们对开展这项业务的相应制度做了全面的改革。包括这笔钱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初期进入的现金是交由第三方,比如银行这类机构托管的,是独立于证券公司自有的资产,相对封闭运行。二是有一套信息披露或者沟通的制度,证券公司定期把资产运用情况和大致投资的内容以及目前的状况通报给客户,同时客户也可以来进行查询。三是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对它也有一定的指标控制,也是防范出现大的风险。通过这些基本制度的安排,使过去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出现的一些风险,基本上给堵住了,从而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客户买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就一定不亏损,但可以不出现把客户的资产挪作他用的问题。[06-16 15:54]

[黄红元]第四,证券公司把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拿去做了一些高风险业务或者风险很大的业务,比如说集中持股或者投资一些损失很大的股票,最后证券公司也没有能力兑现保底保收益的承诺,证券公司的风险就爆发了,给客户的权益也带来很大损失。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过去几年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中,从各个方面把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一一弥补,对比较成功、比较好的有效做法,在证券公司监管条例里予以全面、清晰的规定,从而做到对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比如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绝不能保底,也不能保收益,真正把它做成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负债业务。这样客户在选择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的时候,他应该明确知道,他未来的收益是取决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如果出现损失,自己是要承担的。[06-16 15:52]

[黄红元]这位网民确实对我们证券公司长期以来比较关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在2002年到2005年暴露出很大的风险。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个风险怎么形成的,大概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证券公司当时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就没有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来做,当时有一些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时,这项业务的定位就不是真正的受托管理概念,它对客户进行保底,就是保收益,这实际上就变成了证券公司的负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第二,当时开展这项业务有很多制度不健全,比如客户的钱交给证券公司以后,证券公司往往把客户的钱和自己的钱混在一起,没有区分。第三,证券公司对这类客户也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者信息通报机制,客户也没有相应的查询机制,等于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在客户眼里什么都看不着,对客户来说是失控的,除非出现大的问题。[06-16 15:49]

[网友 chilemei]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前些年证券公司的主要风险点之一。为什么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会成为证券公司的一个主要风险点?对这些风险,《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从哪些方面进行防范?[06-16 15:47]

[吴清]这也是借鉴了其他市场的做法,对于交易的技术性安排,跟规范还是不规范没有直接关系。[06-16 15:47]

[黄红元]这个问题很有挑战性,我把我的理解说一下。首先,1996年实施的涨跌停板制是我们交易里的一个技术措施,这个技术措施或者交易规则与市场是否规范,按我的理解不是有直接的联系,它是在1996年一个特定的背景下使用的,但两者之间没有特殊的联系。比如大家认为相对比我们成熟,已经经过200年发展,也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市场就是美国市场,它也有类似的东西,就是当市场出现比较大的波动的时候,市场也可以停止一段时间,就是让大家平静一点,然后再去理性的投资。我理解这个,更多的是结合我们市场自身的一些特征,相对而言,在参与者相对比较分散的市场,投资者对短线交易相对来讲喜欢的多一些,这样对市场交易设立一些类似的措施。我们的市场从建立以来已经有十七八年的历史,比建立之初已经有很长足的发展,和1996年相比,我们的市场无论从各个方面来看,规范化程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能说我们的市场完全成熟了或者完全规范了,因为我们整个市场是在转轨经济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整个市场要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还需要很长时间。[06-16 15:44]

[网友 山别大革命]1995年12月《人民日报》的社论说我们的股市“不规范”,进而实行了涨跌停板和“T+1”交易制度,请问我们的股市经历了13年的发展已经规范了吗?是否可以取消涨跌停制度并实行“T+0”交易呢?[06-16 15:43]

[吴清]第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往往是针对一般的工商企业里资能抵债的情况,股东参与清算多数是资能抵债或者有剩余可供分配财产的,被撤销的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时往往都是资不抵债,而且都是需要国家出资进行收购的,所以股东本身已经没有权益了,所以股东也没有理由来参与行政清理和清算。第三,被撤销公司的股东,从过去几年经验来看,往往也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了风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公司风险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为追究责任,也不应该由股东参与行政清理。还有就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公司出现一定风险的时候,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证券法》限制股东的权利,我理解条例里也限制了证券公司股东参与清算的权利。[06-16 15:40]

[吴清]有的会提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股东来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来组成。我想讲的是,条例本身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首先概念上就不一样,这个是行政清理,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再有,在行政清理过程中排除出股东还有这样几个考虑,证券公司是金融企业,它是带有公共性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国家需要出资收购个人债权,这种清理工作必须由监管部门或者行政部门来组成,股东不宜参与,其他金融机构也是这样的。[06-16 15:37]

[吴清]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确实很多证券公司的股东比较关心。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考虑到这样一个因素,现在的行政清理,条例里用的是“行政清理”,而不是“行政清算”。行政清理的概念实际上与一般公司的清算是不一样的,它是由监管部门来组织的针对风险公司被处置之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公司的账户进行清理,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个人债权进行收购,对被挪用的客户交易资金进行弥补,同时还要依法追究风险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清理工作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监管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清算。[06-16 15:36]

[网友 fy3945]请问,被处置证券公司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求参与行政清算组,为什么条例要禁止?[06-16 15:34]

[黄红元]这次法律第一次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在实践过程中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当然有些网民提出了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身份、地位不对等,会不会出现霸王条款,应该说这个问题提的很尖锐,大家有这个担心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按照我的理解,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家都有相互讨价还价的余地。第二,作为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这个行业在实践过程中会逐步形成各方基本一致的共识,当然这可能需要一点时间,我想证券业协会可以做一些探讨研究工作,如果具备条件的话,也可以制定一个供未来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既然我们参与这个市场活动,首先应该相信法律,也应该相信执法机关。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的合同应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合同法会保护双方公平、合法的权益,这一点大家不应该有什么质疑。[06-16 15:32]

[网友 聚财Sarabi]随着行情的起伏不定,对于证券公司的霸王条款,我们又如何维权?劳动合同真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力吗?对于传统行业与虚拟行业劳动合同是否有所区别?[06-1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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