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吴弘:私募基金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2010年11月26日 09:39理财一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理财一周报记者/蒋颖博

对于阳光私募中存在的监管问题,理财一周报记者请教了华东政法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弘。

理财一周报:吴院长您好,阳光私募有不少监管上的问题,譬如公募和私募的“合谋”坐庄和对倒行为,您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

吴弘: 首先从法律上看,对私募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要做些规定,这本身也是为了给私募正名,给私募相应的合法合规的法律地位,也可以使私募正当地募集资金。目前从监管上看,私募和公募最大的区别就是,对公募的严格监管要求,对私募来说是比较宽松的。

对于坐庄对倒行为,这个是肯定存在的,这和募集是两个概念,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二级市场上联手坐庄,同一基金对倒,联手做市,管理人在几个基金间自我倒仓等等,甚至和阳光私募有什么利益交换,我想这些本身跟私募还是公募没有特别联系,他们本身作为机构投资者,是否存在操作规范的问题,跟私募不一定有关。现在私募在募集后都委托给合法的信托机构,机构在这个市场上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个人大户,坐庄、对倒都会出现的。而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交易市场的监管。这个对于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监管是一样的,但作为基金来讲,他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理财一周报:您对私募产品的风险是如何看待的?

吴弘:私募投资的对象不一样,风险也不一样。如果投资证券市场,那就和证券市场风险是一致的。有些投资股权市场和境外市场,风险就不太一样。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身就应该有风险意识,对于私募的风险应该清楚,理论上讲,私募的风险肯定比公募要大。

理财一周报:您对于私募的管理人有什么看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应该从哪些方面来监管阳光私募呢?

吴弘:对于管理人,现在还是缺乏法律规定,我相信以后肯定会有限制,这个肯定会对私募的发起人,以及私募的管理人,有严格的要求。对于私募的发起人和管理人,譬如说规定要有管理经验、投资经验,还要看有没有违规前科。从法律层面上讲,私募的监管比较宽松,最主要的还是对于资格的监管,对于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多。

理财一周报:您认为基金法的修改有什么影响?

吴弘:目前基金法的修改有几种方案,主要一个就是在原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修改,修改完后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是把私募那部分放进去,另外一个呢,不适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譬如股权投资基金法,如果改成投资基金,就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对市场来讲,适应性就更大一点。从体制上看,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股权基金法是属于发改委的,而证券基金法是属于证监会的,当然,基金法的修改对于市场的影响是积极的,改总比不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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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初六   编辑: xin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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