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师举报银行及银行业协会涉嫌价格垄断
建立有服务收费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本报讯(记者 孙莹)多家商业银行近期陆续提高跨行ATM取款手续费、账单打印费,新增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收费项目,甚至在收费涨价幅度上都基本一致。今天上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斌、王兴两位律师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寄函,举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各商业银行涉嫌价格垄断,请求两委进行调查。
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律师告诉记者,虽然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开表示“商业银行收费合法合规”,但是,他和同事王兴律师在浏览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时却发现了一些问题。
比如,中国银行业协会40家会员单位代表早在2005年就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文件。其中明确载明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等。
2006年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研究制定银行卡及电子银行业务、结算类业务和代理类中间业务等行业收费标准,分别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牵头。
此后,从2007年至今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多次组织召开了由银行相关人员参加的银行业务收费标准课题研究座谈会和收费联席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年度报告中还提到建立了服务收费联席会议制度。
两位律师认为,商业银行在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上有达成垄断协议以变更服务价格或固定价格变更幅度的重大嫌疑,限制、排除了正常竞争。《自律公约》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需进行同业之间的沟通,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这一规定明确要求进行价格协同。商业银行就服务收费问题召开过研讨会、座谈会和联席会议。行业组织还直接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收费标准,限制排除行业竞争。利用行业组织优势创造沟通及协同机制,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这些线索足以表明,经营者之间在变动价格前有可能进行沟通协同,符合认定经营者之间达成了价格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的标准。行业协会则促成或促进了经营者之间价格垄断行为的形成。”
两位律师表示,各商业银行不应该在市场竞争本不充分的国内市场,通过各种名目的收费自肥。行业组织更不应该利用组织优势,通过制度安排在行业收费上协调行动,限制和排斥竞争,完全背离了行业组织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中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
由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反垄断工作,国家发改委负责涉及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因此,两名举报人分别向两委寄函,请求两委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依法调查有无价格垄断行为存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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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莹
编辑:
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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