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主要适用新合同

2009年09月30日 09:31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保险法主要适用新合同

图为本报联合省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新《保险法》高峰论坛现场。

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而言,新《保险法》意味着更多的“紧箍咒”,保险公司需要对自身进行改进以适应新法。在本报举办的新《保险法》论坛上,各大保险公司表示,正在积极“备战”新法,从各个方面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近日,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亦出台,规定新法施行前成立的老合同,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

文/记者纪晨璐、黎雯 实习生梁静 图/黄澄锋

平安产险:开展理赔时效考核

中国平安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由于平安目前的产品结构比较合理,符合新《保险法》的精神和原则,而目前产品销售也很稳定,因此没有产品调整的计划。不过,为了确保新《保险法》的实施与落实,平安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法》修订工作项目组,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就产品条款、单证、流程、制度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后续项目组还将就修订内容在业务执行层面进行培训教育。

而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则进行了新《保险法》系列专题培训,同时通过宣传横幅、晨会宣导、广场活动及有奖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促进学习,并且目前已大幅缩短了车险的理赔时间。

平安产险运营中心车意险理赔部副总经理曹阳介绍,为实现理赔时间缩短,平安建成全国集中承保、理赔审核、风险控制及统一报案调度中心,并且开展全流程、分环节理赔时效的考核。平安产险运营中心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李若渠也介绍,平安车险为此专门设置了小额案件快速通道,并安排专人处理所有符合承诺服务范围内的车险案件,同时还通过在全系统加强过程管理,检视、梳理作业流程、规则与习惯,提升了案件一次通过率和回复率,并有效降低了案件退回率。

“如何以客户利益为重,从保费和条款竞争转向服务竞争,将是车险业从恶性竞争转向良性竞争的标志。”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如此预计新保险法带来的影响。

信诚人寿:在售产品条款全面梳理

记者从信诚人寿了解到,其专门成立的新法实施小组,正在积极对公司的营运进行全面加强与升级,以满足新法提出的对保险公司运作效率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更高要求,目前已对所有在售的产品条款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

信诚人寿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过去的半年中,新法实施小组分析并具体提出新《保险法》对产品及业务运作方面的影响和解决方案,包括对新产品开发影响和建议、产品停售初步方案建议、销售流程管理解决方案、营运业务整改方案,同时就新保险法在资金运用、股东资格条件、偿付能力等方面要求,进行了内部自查和修改。

目前,该小组对所有在售的产品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修订工作,并在9月份陆续完成全部产品条款的定稿报备工作。同时对营销员、银保及团险渠道的产品彩页作出更新调整,以保证销售材料的一致且合法,“目前产品彩页的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各渠道正在抓紧印刷,确保9月底下发给各分支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法提出的投保提示的要求,信诚人寿制订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管理制度》,同时在公司网站、营业网点、代理网点公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此外,营运部门也积极改进流程作业,以满足新法提出的对保险公司运作时效及服务质量的要求,预计将在10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营销员的培训及考核。

中国人寿:提升速度完善制度

在此次的高峰论坛上,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裴赛进表示,中国人寿已经做好了新旧法律的过渡准备,从3月份开始,该公司就成立了新法贯彻落实小组、学习宣传小组和产品变更小组,根据新《保险法》的标准修订改进公司内部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律。

新《保险法》对理赔规范程序和时限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达标,中国人寿建立了理赔补充资料和一次性通知制度。“同时,为加快理赔进度,时效管理优化审核流程也十分必要。”裴赛进透露,公司现在对调查开展各项审批时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标准提高效率,保证对客户理赔信息的及时告知。

另一方面,新《保险法》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义务,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不能只附在合同中而不加以说明。

针对这一点,裴赛进表示,中国人寿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一是书面文件上的完善;二是对保险销售人员、中介及经纪人加强管理、规范销售行为,就职能管理、跟进管理、招募、甄选、品质管理、产业行为和临时管理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在新旧法交接的时期,保险公司如何完成产品的更新?中国人寿负责人表示,必须将工作重点放在产品的变更的分批管理上。在对现有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基础上,分类进行了适应性、合规性和形态性改造,分批分组完成更新,避免了一次性撤回的利益和声誉损失。

友邦保险:改革从销售人员抓起

与中国人寿从内部制度开始更新的做法不太相同,友邦保险将针对新《保险法》的改革先从外部销售人员的素质提升抓起。“个别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误导、同业诋毁等不规范行为,除了保险营销员自身的问题外,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友邦方面认为,这次新《保险法》的实施,规定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新型违法行为,而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这些新举措都将有力地打击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

友邦保险十分注重员工的新法学习和培训。自6月以来,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专门组织新《保险法》解读专案培训,当月广州地区普及培训完成率高达92%。除了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全员培训之外,友邦保险中国区统一编制的《新<保险法>新机会》小手册,特别指出新、旧《保险法》的更新之处,便于保险营销员和新人阅读,使其快速适应新法则。而在日常早会中,友邦的保险销售员也需要观看公司特别拍摄的《新保险法小品解析》短片,重复学习加强记忆。

此外,友邦很多销售人员通过个人博客和网站设立新《保险法》宣传专栏,将最新关于新《保险法》的内容进行转载,提醒客户新法的要点和规则。

最新消息:新《保险法》解释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新《保险法》实施后,新旧保单如何衔接以及“不可抗辩”等条款作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也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规定,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新《保险法》实施前签订的旧保单,同样使用“不可抗辩”条款。此外,《解释》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新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

与会专家视点:新法回归保险本质 高管监督机制需研究

广东金融学院副院长郭颂平教授

新法回归保险本质

郭颂平教授认为,新法最重要的亮点就是体现了保险本质的回归:“保障是保险的本质,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一个重要标志。”

郭颂平称,新法将旧法中隐藏的法律条文变成明示的条款,赋予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大的保护权利。此外,新法还减少了保险人一些法定责任的免除事由,解决了具有争议的受益人的问题,“受益人的违法行为只能剥夺他的收益权,而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权或者给付权。”郭颂平称。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

高管监督机制需研究

李伯桥认为,《保险法》明确了监管的范围,强化了监管职能,并加大了监管责任,但仍然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免责条款基本上把保险公司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全部免掉了,而且解释权归保险公司,从法制上来讲是一种不公平,因此在考虑免责条款的时候,应该尽力从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思考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险公司高管责任的监督机制,李伯桥认为也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如对高管的消费、出国是否应当进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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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晨璐、黎雯   编辑: zhang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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