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对空置房减收物业费 多地有意跟进修改收取比例

2010年06月09日 01:56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周芳

新房未住,物业费却照缴不误,武汉电力系统员工盛凌(化名)直呼这笔钱花得有些冤枉。但开发商却亮出当地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称没有入住的空置房,也要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这是合法“惯例”。

即将于本月底提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有望改变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即将表决的《草案》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则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拟定可谓一波三折。

武汉市曾于1999年出台《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但相比如今的楼市发展已显“落伍”。当地从去年起酝酿制定一部新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然而,这部地方法规在制定过程中争议颇多,至今已经过三次审议。

新条例迟迟难出台,讨论最激烈的正是“未入住业主该不该缴纳全额物业费”的问题。

武汉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空置房的业主既没有入住,也没有产生垃圾,更没有让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这费用为何要跟享受服务的业主交得一样多?这样很不合理。

但另一种声音却认为,若采取打折收取物业费的方式,不仅对物业企业经济效益造成较大影响,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也相应打折等现象的出现。

面对争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多方意见,经过数次易稿后,最终划定了“70%”这一折扣率。

事实上,早在2006年,江苏省无锡市就在全国率先对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减收物管费,收费比例为全额的70%。截至去年12月,全国已有山东、河南洛阳、河北石家庄等省市适当降低了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

但绝大部分地区仍对空置房收取全额物业费。

昆明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人士曾表示,我国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物管费的缴纳比例。也就是说,国家没有就“空置房可适当减免物业费”的做法提供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物权法》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空房也缴物业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缴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类收费的法理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精确,但记者调查发现,除武汉之外,包括福州、扬州、南京、杭州等地也在酝酿修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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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芳   编辑: wang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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