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诚公司告《财经》杂志案延后开庭

2010年11月04日 13:21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凤凰网财经11月4日讯 今天,本是一个既定的开庭日,但法官并没有出现,李嘉诚旗下两家公司及李嘉诚好友周凯旋,共同起诉《财经》杂志、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以及和讯在线侵犯名誉权一案,延期开庭了。据被告方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向凤凰网财经介绍,此案正式开庭至少得一个月以后,因为他们今天递交了延期审理的申请。

案件源于2010年6月7日《财经》杂志刊发的一篇署名文章《新贵之盟》。该文在叙述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人行贿受贿犯罪活动时,提到“李嘉诚好友、李嘉诚基金会董事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共50万美元的咨询费,由张玉栋、邓湛和王秀玲分配”等话语。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实业公司与和记黄埔公司及李嘉诚的好友周凯旋认为,这篇报道影射他们为原商务部官员郭京毅系列案的“行贿者”,侵犯了名誉权,于是,一纸诉状将《财经》杂志、财经网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三个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分别赔偿两家公司和周凯旋30.15万人民币和50万美元。

而被告一方则认为,报道是客观的,不存在侵权问题。文章所述情况源于法院的相关公开判决,报道所做引述不存在问题。反倒是原告方指定的被告主体资格存在不合理问题,值得商榷。第一被告《财经》杂志在新闻出版总署登记的出版单位就是此案的第二被告,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所以,第一被告《财经》杂志是一个不适合做被告的主体。如果被告主体资格不正确,所有诉讼程序也就无法正常推进下去。

作为一起新闻侵权案件,此案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的复杂性,涉及舆论监督权的实施、新闻报道的主、客观性等诸多方面。报道是否存在失实之处,是否构成侮辱他人的要约,报道时主观上是否有主观故意等,都有待进一步取证核实。

本案原告中既有自然人又有企业法人,被告方既有《财经》杂志社这样的传统纸介媒体,又有“财经网”、和讯在线这样的网络媒体。因而,本案明显属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的情形。换而言之,此案不适合按照简易程序开庭审判。

为此,作为被告方律师,浦志强今日向朝阳法院正式递交延期审理的申请,请求法官调查、解决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并要求朝阳法院去北京中院调取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人在郭京毅案中的供词笔录和相关的判决书。按规定,此举将为本案争取到不少于30天的取证期。

也许,有看头的点,不在此案本身,让郭京毅系列案更多不为人知的细节随之进入大众的视线,揪出更多制度漏洞,才更引人遐想。至少,可以让“公开审判、宣判公开”原则在此案中落到实处。(王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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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公司起诉财经杂志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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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wan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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