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倒楼案焦点人物受审认罪 称不知堆土过高有危险(3)

2010年03月02日 07:20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庭审直击

检方:张志琴有自首情节

检方认为,阙敬德、张志琴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巨额公共财产,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张志琴利用负责公司经营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在“莲花河畔景苑”项目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7号楼倾倒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巨额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还应以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张志琴犯数罪,其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上具有自首情节。

辩方:不符合贪污罪主体

根据检方的指控,阙敬德、张志琴双方都是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干部和梅都房地产公司高管,均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而阙、张二人的辩护律师均提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并非镇政府下属部门,而是“镇属事业单位”,因此阙、张二人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但检方认为,2001年,阙敬德在征地服务所任职期间,曾因轻信他人,导致20万元征地劳动费没有收缴到位,犯了玩忽职守罪。检方认为,玩忽职守罪同样是职务犯罪,而根据这一判决,事实上已经确认了阙敬德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此外,阙敬德的辩护人还表示,梅都房地产公司改制评估时,绿梅公寓的确没有取得相关房屋产权证,因此并非故意向评估机构隐瞒。

关于绿梅公司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公司的相关人员表示,当时是阙敬德、张志琴拒绝提供产权证明,评估公司无法按照市场价格法予以评估,只能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

对此,张志琴的辩护人提出,评估公司的这一说法不能成立,“当时绿梅公司附近根本就没有类似楼盘可作评估参考,所谓的市场价格法根本无法适用。”

事件回放

2008年11月,张志琴在负责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开发过程中,指定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分包“莲花河畔景苑”12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开挖,并指定土方堆放在“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北侧等处。

2009年6月,张志琴再次指令张耀雄开挖“莲花河畔景苑”0号地下车库,并在维护工程搅拌养护未到期的情况下,指令开挖基坑,开挖深度达到了4.6米,同时也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再次将挖出的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土最高处为10米。

2009年6月27日上午5时许,因“莲花河畔景苑” 7号楼北侧的堆土过高,且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该楼整体倾倒,正在楼内的作业人员肖德坤被压窒息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余元。

此前判决

今年2月11日,上海市闵行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施工方、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施工方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夏建刚有期徒刑4年;项目经理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土方开挖项目承包人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总监理乔磊有期徒刑3年。

目前,秦永林、张耀雄和陆卫英表示要提出上诉,而夏建刚则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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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文剑   编辑: hu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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