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支点的“一号杠杆”
石仁坪
2010年的一号文件,再次指向“三农”,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之际,其效果备受关注。
无论是从社会发展还是当前调结构的需要,发展农村的重要性都自不待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整体上呈现逐步扩大的态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83 年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1.5倍左右,2008年扩大到3.3倍。
但是,消费的增长取决于收入的增长。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等,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和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是主要来源。
农民收入面临的问题,除了增长,还有近乎“零杠杆”的使用效率——极少的金融服务。在银行的会计中,农民没什么资产:他们的房产、土地经营权等等都不具备获得贷款的抵押功能,也就不称其为“资产”。
近年来,针对农村发展的一些金融创新逐渐面市,比如林权质押贷款等,但是适宜和应用的范围还有限。
2009年的一号文件,为了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出台了一些有力的原则和相当多的措施,比如: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等。还包括对相关金融服务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保险体系等。
而在2009年特殊的环境下,信贷投放依然集中在城市以及中长期大项目;农村金融服务虽然在增长,但相比之下,可谓微弱。回望去年一号文件,其中提出的金融方面的政策,真正贯彻实现的并不多。
正因为此,2010年一号文件值得期待之处在于,如何落实和强化去年一号文件定下的农村金融服务目标。一是在政策上,如何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二是在技术上,如何使得农民的资产具有“可杠杆化”的功能。三是在机构上,如何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四是在信贷之外,如何逐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比如农业保险、农业装备的融资租赁、农村消费金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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