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政策变数不大 中方无义务担责

2010年05月27日 01:45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郭丽琴

在刚刚结束的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中,中美双方同意尽早于今年夏天在中美科技联委会框架下就创新政策展开深入的专家和高层讨论。中方承诺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7月会议前,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政府采购协议修改出价,美方对此表示欢迎和期待。

针对中国政府“创新政策”的改变与“政府采购协议修改出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赵忠秀教授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对于前者,中国“无义务执行,变数不大”;对于后者,这是政府完善立法透明度的重要一步,对于双方都有好处,预测乐观。

有美国在华企业抱怨中国政府“自主创新”措施,因为认为被迫与中国企业分享知识产权,不公平。美国企业则希望能够在华直接卖技术,赚取技术转让费用。

对此,赵忠秀向记者表示,中国政府的“创新政策”更多的是一种联合开发,或者“技术入股”的意思。他举例说,在中国高铁项目上,中国政府第一次提出的联合体投标,使得中外投标企业都能够参与技术研发,并在过程中进行内部技术公开,形成更加完善的技术,共享知识产权。这种“技术入股”的政策使得中国的高铁技术取得了全世界最先进的地位,中国应该不会放弃。

同时,他向记者解释说,中国目前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并没有承担此项规则的义务。“而且,一般情况下,国内法是高于国际法执行的。”他强调,政府采购协议只是WTO的可选择协议,并没有强制效应,目前也仅有二十多个国家加入。因此,这个改变,仅仅只是在谅解备忘录下的外交友好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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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ma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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