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二次上会被否 相关中介机构遭处罚
⊙记者 张欢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日表示,在创业板发审委2010年第35次工作会议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再次被否。此外,相关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也遭到相应处罚。
该负责人同时澄清,证监会并没有调整创业板IPO标准,目前发行审核条件还是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规模偏小企业此前之所以遭到否决,是由于其在持续盈利能力等相关方面存在问题,与其规模并无关系。对于规模较小,但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证监会将完全欢迎并平等对待。”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信息披露不实及其影响,发审会审核认为苏州恒久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因而作出了不予通过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撤回原核准决定。此外,中国证监会作出撤回决定后,发行人还应依据《证券法》第26条的规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发审委审核认为,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项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在苏州恒久的发行审核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充分关注了公司核心技术及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文件,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侵权及法律问题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督促相关机构审慎核查。但是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回复意见仍未能披露发行人全部5项专利已被终止和2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已被视为撤回的事实。发行人和相关机构对信息披露失实的责任是明显的。
“就上述专利的认定,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主要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等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该负责人说。(下转3版)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也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再次强调,保荐人不能持有自己保荐公司的股份,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目前证监会还没有发现相关案例。
“券商直投机构是经过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对外进行直接投资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保荐券商直接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未超过7%,那么就不违背现行文件,但有关部门在审核中将对相应信息披露和合规状况进行关注,并做好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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