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明死扛到底 6500万赃款去向成谜
□历经5年审判,杨彦明昨终于被执行死刑。
□晨报驻京记者 彭晓玲
历经5年审判、两度被判死刑又两次上诉,依然不肯说出贪污挪用6500万元巨额公款的去向。昨天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被称为“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人”的杨彦明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执行了死刑。随着杨彦明51岁生命的终止,他曾经承认将公款用于行贿的细节也将随着他的消失成为永远的秘密。
后悔曾“自杀”让事情败露
昨天上午9时,在执行死刑前,杨彦明被法警押着和法官见了最后一面。“这个事总要有人承担责任,如果当时我不自杀,可能领导还发现不了这几千万元的事,就是自杀才把事情败露了。”说话时,杨彦明面带微笑。晨报记者在北京市一中院随后公布的一张照片上看到,杨彦明穿一身灰色衣服,脸色红润,表情平静。
杨彦明,1958年10月出生,恢复高考后考入沈阳农学院,1982年本科毕业后在西北农学院农经系继续攻读研究生。1986年,他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随后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
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之间,杨彦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营业部财务人员违规从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2004年2月,杨彦明被要求与下一任总经理交接时,从工作人员处得知,他提取的资金已经达7000多万元。随后,他把许多账目用粉碎机销毁,又指使手下把营业部的电脑资料进行了删除,并对手下表示:“责任都由我承担。”
接着,杨彦明和结婚20多年的妻子曾月玫离婚,并先后自杀了两次。第一次他试图用碎玻璃割脉自杀,但割了十几刀,在床上躺了一天却没有死成。于是,又开厨房煤气想自杀,但没想到却引起煤气爆炸,双手和面部被烧伤。不过这次爆炸,也使他动用公款的事情一同浮出水面,经抢救后,杨彦明被北京市反贪部门带走调查。
多次审讯均拒供巨款去向
2005年12月,北京一中院一审查明杨彦明贪污7000余万元、挪用公款近2500万元,判处其死刑,杨彦明提出上诉。2008年7月,北京一中院将贪污数额减为6500万元,再次判决杨彦明死刑。杨彦明再次提出上诉。
6500万元公款去了哪里?令人费解的是,虽然两次上诉,杨彦明对此却三缄其口。据司法机关调查,杨彦明既没往家里或者亲属处藏钱,也没有在外开公司搞投资,更没有赌博或者包养情妇之类的开销,以及把任何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即便他在案发前和曾月玫“异常”地离婚了,前妻的账户上也只有几十万元。
据悉,杨彦明除了工作手腕强硬,最大的爱好就是喝酒和下棋,棋术也相当高明。不过,他喝酒并不是要去大饭店,也不要山珍海味,下酒菜经常都很普通。对此,熟悉他的业内人士曾认为,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他用这笔资金操作股票市场失败,蒸发了。
该案的一名知情人士向晨报记者回忆,几年来法院曾多次审讯,但每次一问到钱的事情他就说:“记不清楚了。”经常是问一句才说一句,每次还会想几秒钟才回答。在一次庭审结束后,杨彦明曾经简短地接受过记者采访称:“我没有贪污和挪用,没有拿到这700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我的清白,我说什么也没有人相信。我的职权是通过下面的人去完成的,我根本无法说清这些公款的去向。”
不过,2009年3月25日重审时,案情开始“节外生枝”。在法庭上,他首次承认将钱给了“一些人和部门”。
律师称案犯“一心求死”
昨天下午,曾参加当时庭审的一位知情人士向晨报记者回忆,当时杨彦明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在庭上问杨彦明:“钱做什么用了?”“给人了。”“给谁了?”“不知道。”接着,钱列阳又进一步追问他,如果相关人员出现受贿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国家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是否愿意配合指认,杨彦明表示“可以”。不过,在承认自己行贿后,直至昨天生命结束,杨彦明再也没有透露关于行贿的任何事情。
一位参加过杨彦明庭审的北京本地记者回忆,杨彦明给人印象最深的是,无论哪次上庭,他都是表情平静,思路清晰,偶尔双目微闭,很快回答完公诉人的提问后就不再多说一句话。即使在一审和终审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也没有情绪波动,还露出了微笑。
钱列阳也曾对媒体表示,杨彦明是“一心求死”,死刑是他的解脱。
昨天下午,晨报记者辗转和钱列阳取得联系。2005年杨彦明一审被判死刑后,钱列阳受他亲属委托为其上诉。
钱列阳坚决反对杨彦明立即执行死刑,希望能够判死缓。他认为杨彦明的巨额财产不知去向,受贿者还在逍遥法外,认为对杨彦明判处终身监禁不得保释,“惩戒效果大于一死了之”,“杨彦明一声枪响倒地之时,就是许多人高枕无忧睡大觉之日。以后再有贪官抓进来,最多就是多了一批巨额不明财产。”从这个意义来看,钱列阳认为,杨彦明的案子“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利益和反腐斗争”。
不过,昨日,在得知晨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钱列阳立即挂掉了电话,几分钟后他发来一条短信:“钱列阳律师得知杨案的结果后,面对众多记者的采访、追问,表示:无话可说。”
-专家说法
若能交代行贿对象可免死
北京市法学委员会会员、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的规定,法院的这一判决并不是量刑很重。不过,刘晓原认为,如果杨彦明退回贪污公款,或交代并举报出行贿的对象,从而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的话,是可以“刀下留人”的,“可能就会被判死缓或者无期”。他指出,原中石化老总陈同海贪污2亿元公款就是因为有类似的“戴罪立功”行为,才被判了死缓。
刘晓原强调,几年来一直查不出巨额贪污款项的去向,并不能说司法机关是办案不公或不力,特别是像杨彦明这样“死扛”的情况,在国内是非常少见的,“可能他认为即便说出来也保不住性命,或者是不想把另外的人拖下水。现在他死了,再查贪污线索也就断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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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驻京彭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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