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君亮:海外FOF基金概况及常规流程设置(3)

2010年08月02日 17:18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另外,因为你把风险对冲掉了以后,风险是可控的,所以就放大做。Alfred也把它放大,他认为这个风险已经可控了,在单笔加以里面获利是有限的,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就做杠杆,安全的基础之上建议再做。对冲基金行业里面放大效应是非常恐怖的,可以一夜之间把人吹到天上、一夜之间加你掉下地狱。

这几关键词,起源于美国,40年代从美国出来,Alfred Winslow Jones,杠杆、对冲,我觉得对冲基金的基本概念就已经有了。

刚才薛先生讲了非常细的概念性的一些东西,我刚才讲的基金的起源,也提到了对冲基金的基本特征。对冲基金一开始出来,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会受到限制,美国是一个法律监管非常严的国家,也很细,但是他有很多漏洞,通过一些豁免可以找到一些漏洞。因为你做对冲基金里面,在美国一般在投资顾公司里边,法律规定,一般的基金是不能做抛空的,你要对冲必须很多时候用到抛空,用到抛就不能把自己注册为一般的基金管理公司,要注册成另类的基金管理公司。

所以要注册一个另类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要规避美国的《投资管理公司法案》,因为要规避它,所以你必须要针对特殊的群体,这个特殊的群体里面,如果你要卖基金给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特殊的群体就必须是有条件的、有资格的投资者。有条件、有资格的投资者包括什么呢?在美国40年的《投资公司法案》第三部分,在C7—1里面提到,有一个豁免权,基金顾问公司、投资公司必须要跟SEC注册,除非你的投资者只有100名或者以下,所以你可以做一个很小的基金,爱做什么做什么。第二个,也是这个法案里面,C3—7,除非你有合格的投资者,比如规定是500万,人数可以不限。这两个条件就形成了比较宽松的监管环境,同时也要求他的投资是一个有限范围的投资者范围。

用的另一个豁免是1933年的证券法,美国的证券法和投资法要求,所有的注册公司每个季度还要向他报告,如果你不向他报告的话,根据证券法有一个东西就是私募,你不需要披露,只是小范围的私募,私募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就是说又排除了499这个限制。

另外还有一个法条Regulation D,如果我没有记错,解析一个联邦的法案。这个法案对冲基金可以用的大概7条,根据这7条又得到很多豁免,这些豁免慢慢的把它降到100万资产或者20万的年薪收入,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投资者,就可以进入买基金。

根据这些条款下来以后,刚刚薛先生讲到有些监管,英国有很多监管,在美国对冲基金基本上是无法无天的,基本上没有人监管的,管理层每人过问的一个投资小圈子、小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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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qi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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