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虚假陈述案拟3月开庭
创业板新贵探路者(300005.SZ)最近有点烦。
记者从公司证实,探路者1月21日收到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传票,其代理商成都新星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新星)将其告到成都中院,诉其违约并要求赔偿。
但记者看到的《起诉书》却无一处“虚假陈述”字样,同时成都新星的诉讼请求也不是与虚假陈述对应的“请求撤销探路者的上市资格”,而是要求解除与探路者的代理合同,并由探路者以进货价收回相应货品;由探路者赔偿其40万元装修费用。
目前,探路者代理律师已在做相关应诉工作,此案初定3月4日开庭。
此事源于成都新星对探路者提起诉讼,同时网上出现一篇贴子称“探路者涉嫌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有媒体据此报道《探路者成创业板第一被告 被指招股涉嫌虚假陈述》。
其所称“虚假陈述”共三点。一是招股书中所称48家直营店不存在,并把382家加盟店“据为己有”;二是探路者在不具备(加盟)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前提下,以(加盟)特许人名义与全国各省市近100名销售商签有所谓的《“探路者”系列产品特许经营合同》,但并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是“直营商场店37”一栏中的“成都百货大楼新馆”不存在。
探路者招股书共三处提到“直营店48家”,前两处的表述是“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在全国拥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共计430家,其中加盟店382家,直营店48家。”第三处在305页的表述是在“募集资金使用”栏目下,“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新建店铺79家,其中直营店48家”。
“这两个48家只是数字上的巧合,做招股书时的确已有48家直营店,且披露了这些店的详细信息,募资使用项目也有拟建48家直营店,成都百货大楼新馆店也是拟建项目。”探路者董事长盛发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至于382家加盟店,招股书也说得很清楚,“产权关系由加盟店所有”。
至于加盟特许人资格,探路者于2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显示,公司具备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并于2008年10月21日在商务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并公布了备案登记号。
“成都新星没有要求撤销探路者上市资格,且其提到的虚假信息并未经证监会认定,因此是待定的、或然的,这种情况不能构成案由,却是造成故意散布消息,甚至影响到探路者的股价,有操纵股价的嫌疑,按《证券法》可以做相关处罚。”律师宋一欣说。
“从起诉方的诉讼请求看,这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远未有虚假陈述那么严重,只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即可。”宋一欣表示。
而简单的纠纷背后,是探路者销售渠道转变,扩建直营店的“后遗症”。
“直营+加盟模式是公司上市以后在销售渠道方面的策略调整,公司拟定直营重点地区发展策略,已选定五个直营区。”盛发强表示。
尽管探路者一再强调直营店将与加盟店一起做大市场,但在直营店加速开设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协调与加盟店的关系将成为探路者未来一段时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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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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