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官商大网被妖魔化 (3)

2010年05月06日 14:28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黄光裕案焦点关注

据了解,在一审庭审中,黄光裕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均提出置疑。而黄被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是否成立,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涉及非法经营部分到底构成犯罪还是逃避外汇监管的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检方所指控的非法经营罪,黄光裕的辩护意见质疑到,被指控的8亿元人民币属于黄个人所有,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涉及内幕交易部分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对于检方指控的内幕交易罪,辩方则认为,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都有待商榷。

另外,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光裕利用炒作中关村科技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内幕交易的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此罪的,责任人将最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第三,涉及行贿部分到底是国美还是黄光裕个人?

对于行贿罪,国美曾发表声明指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国美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这样的声明是否会导致黄光裕被认定为个人行贿。国美律师与黄光裕律师如何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协调,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毕竟单位犯罪对责任人的最高刑期是5年,而个人行贿最高刑则是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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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静   编辑: wang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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