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狱中决策通道 可远程参与国美事务(2)
杨照东称,黄光裕并非要利用内幕信息短线炒作获利,其买入中关村股票为长期持有,绝大部分迄今并未抛售,只是少量的倒仓、调仓行为,以避免证监会瞩目。“黄光裕所买的股票在案发日前其实是亏了很多,所以违法所得是个负数,不知道法院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法院并未采纳辩方意见,法院最终裁定的违法所得仍是参照内幕交易的账面收益为准。
豪赌与洗钱
除了内幕交易罪,判决书对非法经营罪的描述,可谓触目惊心。
检方指控,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益祥)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健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经由郑晓微(已判刑)等人控制的“地下钱庄”,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折合1.05亿美元)。
黄光裕在一审庭审时辩称,这些钱均是用来偿还在澳门赌场欠下的赌债,并不具有营利性。
黄供述,自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总共动用了人民币10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在香港接受港币。2007年以人民币兑换港币共计约6亿至7亿元,涉及的公司共有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恒益祥等十数家。
深圳市公安局扣押的郑晓微手工记账本及深圳市罗湖区法院2008年第9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郑晓微经手办理的13笔换汇款项合计人民币8亿元,进入郑晓微所在的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为客户“伍生”(即伍建华)非法兑购港币。
作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的伍建华证实,黄光裕在澳门连卓钊开的赌厅以连的名义豪赌,黄光裕赌博可以不带现金,连卓钊最高时给黄光裕“授信”的预支赌债额度达港币2.8亿元。黄光裕还债的方式除减持香港国美的股份套现、从香港银行开本票送至赌厅,主要的方式是从内地调拨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归还。
“公海赌王”、香港海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卓钊亦证实,其从未直接就赌债和赌博问题与黄光裕联系过,而黄在其赌厅赌博,亦从不用自己的名字开户、写欠条。
连卓钊胞弟、海王集团董事会主席连棹锋证言显示,其在澳门负责为连卓钊的赌厅与客人对数、追赌账,赌厅只收港币。如果黄光裕用人民币归还赌债,一般由其联系好地下钱庄,具体操办人正是郑晓微。
公安机关扣押的12本账册中,有7本含有郑晓微的记录,内容是其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情况,包括收款时间、金额、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来款方的账户名、付给客户的港币金额等内容。
这是地下钱庄的惯常做法,即资金由境内的地下钱庄和其境外的钱庄对冲结算,不用实际出境。贪污、受贿及赌博等款项大多通过此类方式转移出境,其间完全脱离监控体系。
在被指控的上述公司中,恒益祥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在通州成立,公司惟一一名监事为曾婵贞,系黄光裕母亲。该公司作为鹏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平时没有业务,银行账号只用作往来转帐。
据《财经》记者调查,郑晓微为连卓钊的外甥女,是连氏兄弟在国内地下钱庄总代理人。连卓钊与黄光裕同为潮汕老乡,2008年12月因黄光裕案被内地警方调查。在黄光裕案一审开庭之前,连卓钊已恢复自由之身。
辩护律师提出,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黄光裕没有实施场外换汇行为,黄光裕将人民币汇入深圳相关账户后,其归还赌债的行为已经完成,而非法换汇的机构代表赌场在深圳接收人民币后,等同于黄光裕已经归还了赌债;即使黄光裕明知他人场外换汇,而其本人未实施场外换汇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法院并未采纳此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黄系变相买卖外汇,故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且数额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赌博私自兑汇还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或显牵强,而《财经》记者还从本案相关卷宗获悉,黄光裕在2006至2007年间,曾进行过几次非法兑汇行为,并未获检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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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饶智
编辑:
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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