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杂志方面指李嘉诚公司选错被告(2)
焦点
杂志社是否为适格被告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财经》杂志在新闻出版总署注册的出版单位为《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不是以《财经》杂志社的名义登记的,按照相关法律,《财经》杂志社并非适格被告。代理人建议原告撤回对杂志社的起诉。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财经》杂志社作为采编机构,有独立的负责人、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因此,不能以《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替代。
简易程序是否变普通程序
被告的代理人昨日向法庭递交了申请,提出改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
该律师认为,此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且在同类案件中标的额巨大,又是新闻侵权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昨晚,记者联系原告代理律师,对方表不方便接受采访。
本报记者 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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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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