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路在何方(3)

2010年02月02日 18:15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三问:新股高价发行中卖方责任何在?

此前,有市场观点质疑新股高价发行的形成,与承销商的能力和责任不够有关。对此,朱从玖表示,部分承销商出具的新股价值研究报告没有达到审慎独立的要求;还有一些券商的责任模糊,不能合理地引导发行价格的制定,而只是一味追求眼前的利益。

朱从玖表示,承销商的履职尽责是新股发行的重要保障,新股发行市场化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都担负起自己的职责。这其中,承销商要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维护市场的信誉。总的来看,承销商在这方面还有待改善与提高。

另外,新股价格确定过程中存在的不透明、时间过短等问题,都大大影响了新股价格的合理性。

四问:买方机构定价能力能否提高?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透露,截至2009年年底,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询价对象达到264家,同时,它们旗下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股票配售对象达一千余个,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者投资、QFII投资、全国社保基金、企业财务公司等机构。

根据新股发行相关规定,这些询价对象与最后新股价格的制定直接相关,他们合理进行报价的意义十分重大。但朱从玖表示,目前市场认为在新股卖方市场中仍然存在询价报价整体偏高,部分询价机构报价不够审慎,专业能力不足,尽责不够,跟风现象严重等问题,因此造成新股超额认购的倍数过大,市场整体定价偏高。

在出现问题的同时,询价机构自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在发行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却已大大减少。据黄湘平透露,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09年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中,对44家出现过不规范行为的询价对象都发出了书面提醒函。

同时,在新股"破发"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部分询价机构也更加审慎。在中国西电发行之后,上海一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经相继放弃了对二重重装中国一重等大盘股的网下申购报价,该机构负责新股价值研究的人士对记者表示,新股高价发行造成的"破发"使得机构不得不放弃网下配售,以减小风险。

朱从玖强调,询价制度的设计是考虑到机构投资者有更强的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如果机构表现不出来这个能力,那么对于机构询价资格的特殊安排就要受到制约。所以询价机构必须要提高风险意识和专业精神,在对自己负责的同时,对中小投资人和市场的长远发展担负起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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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毅沉、潘清   编辑: su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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