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2010年10月12日 21:07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 高立 陶俊洁)证监会12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

继2009年6月10日推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之后,证监会将于下月正式启动第二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此前,证监会于8月20日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同时,新股发行过程中,将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在询价过程中,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值得注意的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也成为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最新举措:

询价机构具体报价将被披露

私募将被纳入新股发行询价对象

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再累计投标询价

大盘股报价不足50家应中止发行

证监会推出新股发行四大后续改革措施 引入中止发行制

启动时间:

新股发行后续改革11月启动

证监会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相关专题:

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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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立 陶俊洁   编辑: l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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