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败窝案8名涉案人员一审判决书 (2)

2010年11月04日 15:07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东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宝忠,男,42岁(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阳泉市,硕士研究生,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行政法律处处长,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号赏竹阁2楼2单元1302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冠武,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9]0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宝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宝忠及辩护人王冠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杜宝忠在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行政法律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外贸法改革后续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翻译费用的手段,于2006年10月18日,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86 814.2元(美金1.1万元)取出后,将其中人民币25 014.2元据为己有。2、被告人杜宝忠在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行政法律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宋国强、田萍诉商务部案件的职务便利,介绍北京智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商务部诉讼代理人。结案后,被告人杜宝忠于2006年12月间,非法收受该所执行主任潘勇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杜宝忠于2008年10月2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主动交待其上述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扣押在案。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以贪污罪、受贿罪对被告人杜宝忠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杜宝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能主动退赃,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杜宝忠在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行政法律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外贸法改革后续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翻译费用的手段,于2006年10月18日,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5 014.2元据为己有。2、被告人杜宝忠在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行政法律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宋国强、田萍诉商务部案件的职务便利,介绍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商务部诉讼代理人。结案后,被告人杜宝忠于2006年12月间,非法收受该所执行主任潘勇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杜宝忠于2008年10月2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主动交待其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杜宝忠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赃款已全部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

1、证人赵成艳的证言及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06年10月18日杜宝忠在亚行领取大约8万元人民币,交给赵2万元人民币作为翻译费用。赵签的是丈夫王琳的英文名字,当天把2.3万元人民币钱存入赵的工商银行卡中。

2、证人王琳的证言,证实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其在新加坡出差,其银行卡由妻子赵成艳管理。

3、证人苏婧的证言及收条,证实2006年10月18日其收到杜宝忠支付的翻译费人民币4.18万元。

4、证人潘勇的证言,证实杜宝忠为其所在的智正律师事务所介绍过一个商务部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具体由郑杰负责。结案后,为了表示感谢,其交给杜人民币3.5万元作为商务部的活动经费。

5、证人郑杰的证言,证实2005年底智正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潘勇介绍过一个商务部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其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其一直与杜宝忠联系相关事宜。

6、委托合同3份、项目支出请款单、支付律师费的请示,证实商务部委托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担任宋国强、田萍诉商务部案件的一、二审诉讼代理人。

7、关于亚行“加入世贸组织与外贸法改革后续项目”有关执行情况的说明、商贸法规规章翻译项目执行情况说明,证实亚洲开发银行向承担翻译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个人支付翻译费。

8、中信银行支取凭条,证实2006年10月17日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因公结汇人民币86 814.2元(美金1.1万元)用于翻译费的支付。

9、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证实2006年10月18日杜宝忠将人民币2.4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10、自首经过,证实2008年10月23日侦查人员接到犯罪线索后到商务部纪检了解情况,商务部纪检将杜宝忠在纪检主动交待的材料移交给侦查人员,后侦查人员将杜带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11、商务部人事局出具的杜宝忠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条法司行政法律处职责,证实杜宝忠自2004年12月至案发时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行政法律处处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12、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杜宝忠平时工作表现较好。

13、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杜宝忠的身份情况。

14、被告人杜宝忠的供述,证实2006年10月18日其在亚行领取8万多元人民币,给了赵成艳2万元翻译费,给了苏婧4.18万元翻译费,当天其在工商银行的工资卡中存入2.4万元人民币。其将宋国强、田萍诉商务部的案件介绍给智正律师事务所的潘勇、郑杰代理,结案后潘勇给其3万多元。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杜宝忠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宝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杜宝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宝忠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宝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退赔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被告人杜宝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宝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六万零一十四元二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狄启骋

代理审判员 朱锡平

人民陪审员 王天恩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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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han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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