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败窝案8名涉案人员一审判决书 (4)

2010年11月04日 15:07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京检二分刑诉[2009]0379号

被告人刘伟,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现年45岁,身份证号码220104196411051574,汉族,江苏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副局级),住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7号楼602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因涉嫌受贿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8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8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伟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伟于2002年间,利用担任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郭京毅(另案处理),为某公司设立外资公司一事提供帮助。2003年5月,在该公司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中,被告人刘伟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别墅一套,获利人民币1244320元。

二、被告人刘伟于2000年至2002年间,利用担任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外资管理处副处长、注册指导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上市审批一事进行咨询和指导,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2420元)和人民币50000元,共计人民币102420元。

被告人刘伟作案后于2008年10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刘伟的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丁子舟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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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han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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