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败窝案8名涉案人员一审判决书 (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京检二分刑诉[2009]0378号
被告人许满刚,男,1966年2月9日出生,现年43岁,身份证号码110108196602090090,汉族,河北省人,大学文化程度,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副局级),住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远大园四区4号楼2门302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中海雅园社区南3号楼1104号。因涉嫌受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满刚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许满刚于2005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郭京毅(另案处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对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问题进行检查一事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欧米伽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8600元)和港币3100000元(折合人民币2878970元),共计人民币2907570元。
二、被告人许满刚于2007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广东分局对广东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进行查处一事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港币100000元(折合人民币91320元)。
三、被告人许满刚于2007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北京北科麦思科公司补办外汇手续一事上,为麦思科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 “商通购物卡”5张,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许满刚作案后于2009年3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满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许满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满刚在“双规”期间向组织交待了其他人员涉嫌受贿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丁子舟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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