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败窝案8名涉案人员一审判决书 (8)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京检二分刑诉[2010]0022号
被告人邹林,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现年43岁,身份证号码350203196701234051,汉族,江西省人,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司长(副局级),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新纪元家园5号楼1门1002号。因涉嫌受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于200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林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12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邹林于2004年至2005年间,利用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资本处对西安某公司外汇管理审批事宜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320000元。
二、被告人邹林于2007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对广东某公司补办外汇手续事宜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三次给予的港币250000元(折合人民币231825.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邹林于2009年3月17日,主动向单位纪律检查部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邹林的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丁子舟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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