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败窝案8名涉案人员一审判决书 (7)

2010年11月04日 15:07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二中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玉栋,男,45岁(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益都县,大学文化,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四区二委403楼804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爽,北京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9〕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栋犯行贿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子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栋及其辩护人韩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张玉栋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担任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获得代理项目或其代理的项目能够顺利获得审批,请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的邓湛(另案处理)予以帮助,并于 1999年至2006年间,以装修、探病、出资购房等名义,先后4次向邓湛行贿共计人民币1 795 811元。

1、1999年,被告人张玉栋在邓湛家中给予邓湛人民币2万元。

2、2004年2月,被告人张玉栋在西城区灵境胡同给予邓湛人民币2万元。

3、2005年6月,被告人张玉栋在协和医院住院处给予邓湛人民币10万元。

4、2006年1月,被告人张玉栋以购买房屋为名给予邓湛人民币1 654 531元。

二、被告人张玉栋于1998年至2007年间,在担任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获得代理项目或其代理的项目能够顺利获得审批,请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的郭京毅(另案处理)予以帮助,并于2003年至2006年间,以出资购房、购车的名义,先后3次向郭京毅行贿共计人民币787 729元。

1、2003年5月,被告人张玉栋以支付购房款为名给予郭京毅人民币32万元。

2、2004年11月,被告人张玉栋以支付购房款为名给予郭京毅人民币241 929元。

3、2005年4月,被告人张玉栋以支付购车款为名给予郭京毅人民币225 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张玉栋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玉栋辩称:其未到灵境胡同邓湛家中给邓人民币2万元;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只是按照社会上的潜规则接受别人介绍项目给介绍人好处费;其一直租住郭京毅的房子,双方没有谈过租金问题,其给郭京毅的部分好处折抵租金了。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张玉栋向邓湛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玉栋为郭京毅买房、买车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且行贿数额有待进一步核实;张玉栋的认罪态度较好,并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张玉栋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1999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张玉栋在担任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获得代理项目或其代理的项目能够在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顺利获得审批,多次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邓湛(另案处理)予以帮助。为感谢邓湛的帮助,被告人张玉栋先后4次以为邓湛交付购房首付款、住房装修材料费、解决家庭纠纷及在邓湛住院时到医院探望、慰问等方式,向邓湛行贿共计人民币1 795 81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邓湛的证言:其通过条法司的郭京毅认识了张玉栋,张玉栋向其和郭京毅都提出过给他介绍项目及希望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给予指导和帮助,并说会按照一定比例给提成,其表示同意。在2000年前,其给张玉栋介绍和咨询了荷兰DSM公司在南京设立外资企业、富士施乐公司的关于转让股权等项目,在这期间张玉栋自己代理的一些项目,如设立西门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都找其给予支持和帮助。后来其担任副司长以后,2000年左右,其把张玉栋介绍给王秀玲认识,其对王秀玲说长江集团的一些项目可以找张玉栋代理和咨询。后来张玉栋就代理了长江集团的两个大项目,分别是设立长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设立和记黄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为涉及外资在境内不能同时设立一家以上投资性公司的内部审批原则,在设立长实投资有限公司的审批过程中,因为当时正在研究这类大的跨国公司能否设立一家以上的投资性公司,条法司认为应该放开,其当时认为这个项目是李嘉诚的,按照他的实力部里会批准,另外张玉栋、周凯旋也找过其,所以2003年底,其在内部报批材料上签了字。但在正式行文批复前,其向主管领导马秀红请示时,马没有同意该项目,所以这个项目审批时间较长,2007年7月,马秀红同意后才正式行文批复。

1999年的一天,其正在部里分的广渠门的房子里进行装修,当时木地板厂家来送货,正赶上张玉栋有事到其家,张玉栋主动拿出2万多元为其支付了这笔钱。

2004年的一天,在灵境胡同其大哥邓灏家里,因为家里的一套房子转由其二姐邓波居住,但是大姐邓沧提出异议,要5万元经济补偿。当时邓波没带那么多钱,其打电话让张玉栋拿来2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邓波,邓波把5万元全部给了邓沧,后签订了协议。

其因患直肠癌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期间,2005年6月的一天,张玉栋到医院看望其。临走时对其讲要表示一下心意,给其一张卡,其当时迷迷糊糊的也没说什么,张玉栋就走了。后其爱人王岱说张玉栋给了一张邮政储蓄卡,卡的密码写在背面。2005年11月和2006年1月,其在垂杨柳中街邮局取了两次钱,分别是2万元和4万元,余款用于购买富力城的房子。

2002年、2003年左右,王秀玲和张玉栋说周凯旋为感谢其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50万美金的咨询费,钱打到张玉栋的账户上,还说给张玉栋多一点,其和王秀玲分的一样,具体分配金额没有说。其回答:“我现在当官不能要,先放在张玉栋那里,以后再说吧”。2005年其出院养病期间,思想有些变化,觉得钱不拿白不拿,正赶上其家附近富力城的房子要开盘,想买一套但是资金不够,就想借机把那笔50万美金中属于自己的咨询费拿过来。2005年“十一”左右,其找到张玉栋说想购买一套富力城的房子,让他帮忙问一下买房子的程序,并提出能否帮其垫付房款,没有说具体金额。过了几天,张玉栋给了其两张银行卡,说里边有100多万元,买房时可以用,2006年1月,其拿着张玉栋给的3张银行卡共支付了170万元房款。2007年9月,其听说张玉栋和张雅慧之间出了点问题,怕牵连到自己,就让侄女把这笔钱还给张玉栋了。

2、证人王岱的证言:2005年下半年,邓湛住院养病期间,张玉栋到协和医院看望,张玉栋临走时把其叫到病房外说:“不给邓司买什么东西了,这张银行卡是我的一点意思,你们自己给邓司买一点药和营养品。”张玉栋走后,其把这事和邓湛说了,让邓湛还给张玉栋,邓湛说“先放着吧,我看看回头再说。”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邓湛说从这张卡里取了10万元,以后再还。

邓湛母亲在新文化街有处平房,后来拆迁分到一个两居室,大家的意见都是把房产归二姐邓波,但是大姐邓沧有意见,最后房子是归了二姐邓波,但是否为此进行了经济补偿其不清楚,其没有出过钱,也不知道邓湛是否出过钱。

2005年7、8月,其和邓湛看到旁边的富力城开盘的房子户型不错,想买一套200平米的,但是家里钱不够,邓湛说先向张玉栋借点钱,看他能出多少,剩下的家里再凑。交房款时,其才知道邓湛刷的张玉栋的卡里面有将近170万元。

3、证人邓波(邓湛之姐)的证言:其母亲原来有一处平房,一直是邓湛居住,后来拆迁给了一套两居室,考虑到其家庭情况,大哥邓灏和邓湛想把这处房子给其,但大姐邓沧不同意,提出要5万元经济补偿。后其凑了三四万,邓湛给其一二万都交给其大姐。

4、证人王秀玲(香港维港公司执行董事)的证言:其到香港维港公司工作后,因为那时公司在做东方广场这个项目,起草法律文件需要中方律师,邓湛说他认识一个做相关业务的律师叫张玉栋。后其介绍张玉栋认识了周凯旋,在其帮助下,张玉栋拿到了东方广场、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等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因此给张玉栋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5、证人索琦的证言:1999年底,张玉栋和几个朋友成立了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他还想再开一家咨询公司,由于张玉栋等思峰所的合伙人不能兼职做企业的法人代表,他们就聘请其做法定代表人,就是名义上挂个名而已,实际上公司由张玉栋控制。

6、证人冉莉(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会计)的证言:张玉栋是思峰所的总负责人,日常管理如调整工资等是四个合伙人商量,业务则是个人做个人的。张玉栋曾让其开立一个个人账户,后此账户收到100万元人民币,还将思峰律所收到的一个70万元也存入此账户,并将这170万元转入张玉栋名下账户。

7、证人周凯旋的证言:2000年其和张玉栋谈委托代理申请的时候就商议律师费了,张玉栋建议以项目为结算单位,其提出每个项目的律师费以50万美金为上限,张玉栋接受了这个价格。2003年,思峰律师事务所给其公司发了账单,此后其公司把律师代理费付给了张玉栋。2004年或2005年,张玉栋在这之后又给其打了很多次电话,说他为其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按原来的付费标准明显低了,其答复“如果我们继续委托你工作,工作量又很大,我们还会支付你代理费的”,后来其公司又支付了一笔50万美金给张玉栋。在给张玉栋支付的代理费里,没有包含对主管审批的官员即邓湛等人好处费的意思。

8、证人张学运(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在思峰律师所里,张玉栋的资历比其他人都老,关系也更广泛,所以在所里他是主管,联系业务等事情都是他在做。北京思峰咨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几个律所合伙人在1999年开立的,因为有客户在接受律所服务后,不希望出具律所的发票,认为用一个公司的发票入账更好。思峰公司的现金支取记录表都是其做的,1999年9月29日记录了分别提取5万元给郭京毅,10万元给张玉栋。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决定、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申请书、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开业验资报告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12月,法定代表人张玉栋,登记注册类型为合伙企业。北京思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法定代表人:索琦,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财会咨询等。张玉栋任该公司董事。

10、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收据、客户存根、银行卡开户资料、对账单、消费支出等证明:邓湛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五号院23号楼702号商品房(产权人为魏荆璧和邓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27万余元,其中用张玉栋的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卡号:4155990133245586)、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9551001000012330538)、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9551001000012330553)支付房款169万余元。

11、协议书证明:2004年2月7日,邓波等4兄妹对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36号806室的房产达成协议,邓波支付邓沧人民币5万元补偿款后,该房产一切权益属于邓波。

12、取款凭单证明:邓湛于2005年11月4日、2006年1月13日分别从张玉栋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9551001000012330553)取出现金2万元、4万元。

13、银行往来票据证明:2004年4月,北京思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50万美元咨询服务费。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电汇凭证等证明:2007年10月,邓莹从北京恒美时代公关咨询有限公司账户退还给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人民币70万元、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财务冉莉的个人账户100万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出具的请示、批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档案材料证明:外经贸部、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和记黄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设立长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

16、商务部机关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对郭京毅住房问题进行了解的情况。

17、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代理相关项目的登记清单证明该所承接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诺基亚西门子通信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电子有限公司、长江实业有限公司等业务的情况。

18、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档案证明对西门子公司增资进行批复的情况。

19、被告人张玉栋供述行贿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等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二、2003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张玉栋在担任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获得代理项目或其代理的项目能够顺利获得审批,多次请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巡视员郭京毅(另案处理)予以帮助。为感谢郭京毅的帮助,被告人张玉栋先后3次以为郭京毅交付购房、购车款的方式向郭京毅行贿共计人民币787 72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郭京毅的证言:其和张玉栋是大学同学,1986年毕业后都分配到经贸部。1998年机构改革,长城律师事务所和外经贸部脱钩,当时张玉栋和其、邓湛谈了一次,说到给张玉栋介绍项目或者其二人帮忙张玉栋的项目,如果办成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成。当时谈的比例是:其二人介绍的项目按30%比例分成,张玉栋自己的项目,其二人帮忙办成的是10%比例。虽然其二人没有正式计算张玉栋的收入,不过邓湛和张玉栋说过,经营有成本,也别按30%的比例了,刨去租房、水电等成本后,按30%就行了。之后,有的企业确实向其提过介绍律师,其也确实把张玉栋介绍给他们,或者把张玉栋的电话给了这些企业,比如在1998年至2002年之间,有天津LG、新飞电器、宁波LG化工、保定啤酒等,保定啤酒是邓湛先介绍到其这里,因为邓湛觉得他直接介绍给张玉栋不合适,另外还有山东新力克化工、海尔手机或海尔通讯、荣昌制药、大宇重工等。另外张玉栋也有项目找其帮忙咨询、协调。

2002年以后,因为不再分管项目,工作压力逐渐加大,其没有再给张玉栋介绍项目,只是有时给他撑撑场子,有时张玉栋的项目让其帮忙找找关系、协调一下,比如迪信通、苏泊尔等公司的项目。2003年5月,其购买西三旗雪梨澳乡房子时,从张玉栋那拿了30万元的支票,交了首期房款。

2004年11月,其购买东方瑞景的房子想做投资,这套房是一次性付款,房价100万多一点,其当时手头确实比较紧,就给张玉栋打了电话,问他有没有钱,大约要30万左右。大概过了一周,张玉栋拿了30万或是35万元的支票,后来没还给他。

2005年5月,其想给文淑芬买辆车,就给张玉栋打电话,说车已经看好了,是马自达6,在回龙观的4S店。之后,张玉栋拿了一张支票到4S店交了23万多元购车款,张玉栋用支票付了20万或者21万,剩下的是用现金交的,这笔钱也没还。

2、证人文淑芬的证言:2002年上半年,其和郭京毅一起去雪梨澳乡看了一期已经入住的楼盘,都觉得不错,就决定购买,二人先签订了认购协议,交了几万元定金。2003年4、5月,其和郭京毅一起去售楼处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购买的房子是昌平区西三旗雪梨澳乡B区24-1的双拼别墅,面积大概是240平米,单价5600元一平米,总房款大概是130多万,首付35万,当时雪梨澳乡的单价是9000多元一平米,

交首付款前,郭京毅对其讲从张玉栋那里拿了一些钱,具体情况其不清楚,直到2008年7月,郭京毅才说检察机关在查雪梨澳乡的房子,付款有张玉栋的支票,数额大概是30万元左右。

马自达6轿车是2005年5月购买的,车款是20多万元,买车前其觉得以前的尼桑车比较破旧,在高速路上行驶不安全,需要换一辆车,就把想法和郭京毅提了。2005年3、4月,其一家去回龙观附近的汽车销售公司看好了一辆马自达6轿车,不久其就去外地出差了,回来的时候发现这辆车买好了。2008年7月,郭京毅被检察机关调查后,才和其说车款是由张玉栋的律所支付的。

3、证人苏显泽(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聘请张玉栋担任其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代理律师是因为他的专业经验以及他在各大部委广泛的人脉关系资源,当然他和主管反垄断审查的商务部有关官员的关系非常密切也很重要。包括反垄断在内的整个并购案都通过审批后,张玉栋对其讲“你们公司不懂事”这样的话,因此在2007年的五一期间,其公司接待郭京毅带着家属去杭州度假,其还给了郭京毅20万元现金。

4、证人杨宇(新奥公司董事长)的证言:2006年,戴丽君代表国信证券代理了法国SEB公司收购苏泊尔公司股权的业务,在此过程中,需要得到商务部审批,戴丽君让其帮忙介绍商务部的人。其考虑到郭京毅是司局级干部,直接介绍给戴丽君不合适,就告诉她张玉栋的思峰律师所和商务部的人很熟悉,这样张玉栋就代理了这个项目在商务部审批的业务。其给张玉栋介绍项目,主要是因为戴丽君代理的苏泊尔项目是外资并购项目,其知道这个项目肯定是要经商务部外资司和条法司审批,张玉栋和郭京毅很熟悉,关系不是一般的好,事实上,其把张玉栋介绍给戴丽君,实际上就是把郭京毅介绍过去了。后张玉栋带着苏显泽、戴丽君到廊坊新奥打高尔夫球,把郭京毅也叫来了,吃饭时苏显泽总说请郭司长多帮忙,郭京毅表示有什么事情可以让张玉栋办。

5、证人戴丽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总经理)的证言:国信证券被法国SEB公司聘请担任收购苏泊尔公司这个项目中的财务顾问,其受聘后工作的职责就是代理法国SEB公司向证监会申报。由于涉及反垄断审查,其通过杨宇认识了思峰所的张玉栋,张玉栋说自己和商务部关系非常密切,他的业绩不错,所以其单位就和张玉栋签了合同。在一次吃饭时,郭京毅说整理材料、起草反垄断申请报告、去商务部跑手续等事情张玉栋都能办。

6、证人叶军(商务部反垄断局副处长)的证言:国外有一家叫SEB的公司要收购国内的苏泊尔公司,商务部就这个案子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在苏泊尔的案子审理期间,张玉栋约其周末带上妻子、孩子到“艾丽枫舍”高尔夫球场打球,其见到了郭京毅、刘阳、邓湛以及苏泊尔公司的总经理苏显泽。吃完饭玩牌期间,郭京毅问其苏泊尔的收购案进展如何,并说“支持一下,加快一下进度”,后来其提前走了。

7、证人徐响(宁波LG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其负责向外经贸部报送宁波LG公司合并项目的材料,后来其公司经人介绍聘用思峰律师所提供有关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最后该吸收合并项目通过了外经贸部的审批。

8、证人宋贤君(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原办公室主任)的证言:新飞电器公司中国总经理刘炳银安排其和新飞公司驻京办主任李新勇两个人负责组织新飞公司合并项目的材料向部里报送。合同起草后报送到外经贸部外资司审批,邓湛看后说材料不符合规定,不能批准。思峰所的张玉栋律师是外经贸部里的人给李新勇推荐的,是否邓湛推荐的记不清了,但外资司的人推荐的可能性比较大。为了加快审批速度,张玉栋说可以由银行出具保函,保证债权人利益,如果有债权人提出追索,可以由银行负责偿付债务,这样就可以缩短90天的公告期。

9、证人冉莉的证言:2004年11月18日,张玉栋给其文淑芬的身份证原件和张玉栋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一张他在中国银行开的存折,并且写了一个纸条,上面有一个卡号。张玉栋让其从他的存折上取钱,有多少取多少,全取出来存入文淑芬的中行卡里。其按照张玉栋的交待,从存折里取出241 929元存到文淑芬的银行卡里。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进账单、分户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证明:2003年5月8日,北京思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分两笔,一笔29万元,一笔3万元)。

1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查询记录、银行卡卡户申请、存款凭条、取款凭条、记账凭单、发票、收据、银行卡消费存根、进账单等证明:2004年11月,张玉栋向文淑芬的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24万余元,用于购买东方瑞景的商品房。

12、北京市方正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进账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保险单、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记账单等证明:2005年4月25日,文淑芬购买CA7230AT轿车(马自达6,车牌号:京HF3300),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支付购车款人民币22.58万元。

13、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合并、宁波LG(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合并项目审批材料、商务部对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反垄断调查审批材料等证明张玉栋为上述项目进行代理等情况。

14、被告人张玉栋供述行贿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等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关于张玉栋所提其未到灵境胡同邓湛家中给邓人民币2万元的辩解,经查,为解决家庭纠纷,张玉栋到邓湛家中给邓湛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证人邓湛、王岱、邓波等人的证言在案证实,足以认定,张玉栋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玉栋所提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只是按照社会上的潜规则接受别人介绍项目给介绍人好处费的辩解,经查,张玉栋、郭京毅、邓湛三人事先曾就为张玉栋介绍项目和对张玉栋在商务部审批的项目提供帮助可给予好处费事宜达成共识,三人具有行受贿的主观故意。故郭京毅、邓湛为张玉栋介绍项目,并为张玉栋提供帮助,张玉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二人好处费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行贿罪,张玉栋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玉栋所提其一直租住郭京毅的房子,双方没有谈过租金问题,其给郭京毅的部分好处应折抵租金的辩解,经查,张玉栋和郭京毅从未就房屋租金等问题进行过商议,郭京毅收受张玉栋给予的钱款时,也未说明折抵住房租金问题,故张玉栋的辩解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张玉栋的辩护人所提指控张玉栋向邓湛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张玉栋向邓湛行贿的事实,不仅有邓湛、邓波、王岱、王秀玲、冉莉等人的证言在案证明,且张玉栋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所供内容与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张玉栋为郭京毅买房、买车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且行贿数额有待进一步核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张玉栋为郭京毅支付购房款和买车的行为,系张玉栋个人和郭京毅之间的行为,费用也是从张玉栋个人账户中支付,律师所里的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故张玉栋的行为显系个人行为,且张玉栋行贿的数额有郭京毅、文淑芬、冉莉等人的证言在案证明,张玉栋对此事实亦供认不讳,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张玉栋的认罪态度较好,并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张玉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情节不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玉栋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玉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贿的事实,有坦白行为,故对其所犯行贿罪酌予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张玉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

二、继续追缴张玉栋的行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扣押民生银行借记卡1张(卡号:4155990133245586)、邮政储蓄卡2张(卡号:9551001000012330553、955100100002330538)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白 波

审 判 员赵 静

代理审判员陈 丹

二Ο一Ο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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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han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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