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掌舵九年 资本市场十二大巨变(2)
股权分置是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特殊问题,造成同一上市公司部分股权可以流通,部分股权不能流通。股权分置问题是由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主要是因为在改革开放早期,为避免姓资姓社争论,同时又推动股份制和资本市场试点发展,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份(主要是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这是在市场初期特定的政治、经济、观念和法律环境下推出的一种创新,对当时条件下推进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资本市场发展环境的变化,股权分置现象扭曲了资本市场定价机制,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不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影响资本市场预期,削弱市场兼并重组资源配置功能等弊端日益明显,成为严重制约市场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的重大制度性障碍。
2004年初,“国九条”站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并且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指导原则,从而逐步统一了市场各方的认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国内外都没有先例和经验可供借鉴,而且上市公司情况千差万别,既不能搞行政命令方式,也没有统一标准,还必须与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结合起来,操作难度非常大。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监管部门进行了长期、大量的调查研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商讨,最终确立了“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操作原则和“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步骤。2004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会同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试点后期正式成立由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五部委有关负责人组成的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形成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决策、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改革方案和推动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断和坚强领导下,五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协调努力,用工作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和方案创新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各类复杂问题,在不断克服困难的过程中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最终稳妥地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截至2011年9月底,1306家公司完成股改,占1319家应股改公司的99%,流通股占总市值的比重由2002年的32.6%提升到2011年9月的76%。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影响深远的重大制度变革,实现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双赢,结束了上市公司两类股份、两种价格并存的历史,强化了上市公司各类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为实现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功能发挥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统一组织和分散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也为推进资本市场其他改革进行了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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