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掌舵九年 资本市场十二大巨变(7)
发行体制是直接融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001年我国股票发行开始实施核准制,迈出了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的关键一步。但是,与一些发达市场普遍实行的注册制相比,当时发行体制的效率还有待提高,定价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还需要深化,在发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发行审核委员会也急需改进工作流程和方式。
2003年以来,从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考虑出发,围绕着核准制的落实和深化,证监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建设,初步形成符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一是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问责机制,从源头上保障拟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提高发行审核工作透明度。公布实施《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身份保密的规定,将表决方式由无记名制改为记名制,并建立健全发审委委员的问责和监督机制。三是改革发行定价机制。取消股票发行价格核准制,推行市场询价制度,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累积投标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新股定价更趋理性。2006年以后,又先后出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应配套规则,对全流通模式下的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全面安排,消除了大型企业境内外同时发行上市的制度障碍,并在发行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超额配售选择权等制度安排,成功进行了工商银行等大型企业A、H股同时发行、同时定价、同时上市的试点。
为进一步推动定价和发行市场化,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2009年6月证监会启动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重点是完善询价和申购机制,优化网上发行制度安排,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加强风险揭示,同时取消了对新股定价的窗口指导。2010年10月推出了第二阶段改革措施,重点是提高单个机构的认购份额,促使询价机构审慎报价,适当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等,进一步推动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询价制度,构成现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定价能力逐步增强,市场约束在调节供求、规范主体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股票发行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得到了市场各方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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