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均就四川长虹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6)
本案宋成军承认购买了银行承兑汇票但根本没有获利(否则他会被判刑),而且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现金来源于“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的货款。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必须存在行为人侵占了长虹公司财产的行为,司法机关没能查证此行为。根据我前面的论述宋成军把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自己联络处和其它联络处(替别的联络处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长虹公司的财务冲帐,必定形成了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并且长虹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四川省绵阳市各级司法机关的认证。通过重新审查该案的侦察资料和长虹公司对该案提供的资料可以查找出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对象。
关键最最重要的是宋成军本人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天水联络处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量)毕竟有限,但宋成军利用自己掌握的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网络替其它联络处购买了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其绝对数会在2亿元以上。依照《刑法》即使宋成军在介绍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获利也不会构成犯罪。宋成军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愈多,愈会增大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量。
同一司法案件查证的犯罪性质不同,往往会遗漏恶性更大的犯罪,司法机关面对如此明显的重大犯罪应不应该完全无动于衷?
第五部分
四川省绵阳市司法机关就长虹公司销售人员利用长虹公司彩电货款购买银行承兑汇票侵占长虹公司财产已经审结的其它几个司法案例
一、原安庆联络处经理周波和会计白羽利用“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货款92万从河南大禹集团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虚拟挂靠安庆联络处某一经销商(具体经销商需要查证该案卷宗)进行财务冲帐(肯定造成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而且此92万是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的第二次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安庆联络处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绝对会超过3000万以上,但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的是周波和白羽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所产生的融资利润而被私分的部分,根本不会去顾及周波和白羽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再去落实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总量,进而追究利用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周波因为退清了全部赃款以挪用资金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白羽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面犯贪污罪判刑8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白羽现在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
二、原新疆联络处经理丁毅利用“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的货款购买银行承兑汇票侵吞长虹公司财产(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所产生的融资利润),司法机关查证的具体获利金额我不清楚,司法查证的重点不是他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而是获利的多少,而且获利的多少只是能够查证的金额。原新疆联络处的全体人员(5—6人)全部参与了融资利润的分配,除了丁毅(当时案发在逃)其余人员全部被长虹公司除名(根本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这又是长虹公司以行政手段替代司法手段的案例。当时倪总经理根据原新疆联络处销售人员汇报的粗略数据估计丁毅的非法获利会远远超过300万,超过300万的融资利润应该至少购买多少银行承兑汇票呢?这仅仅是联络处销售人员知道的,丁毅替别的联络处经理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量又是多少呢?我也无法估计,但我坚信原新疆联络处经理丁毅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会绝对大大超过1亿,这1亿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经长虹公司财务冲帐,必定形成长虹公司虚开1亿以上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进而可以肯定这些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已经完全被作了税务抵扣,这1亿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是以何种手段被税务抵扣的只有深入调查才能知晓,几乎可以肯定的是1700万(10000万*17%)以上的国税绝大部分已经进入了私人腰包。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你们是宁愿相信是真的?还是相信是假的?
三、原潍坊联络处经理杨军利用长虹公司彩电进行“跳点销售”,再用现金货款多次去海南,广西,广东等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他把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所得的40万融资利润交给了其父母,后经举报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杨军退清了全部赃款,最后以贪污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杨军侵占长虹公司财产的多少,而不是杨军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多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多少与杨军侵占长虹公司财产的多少没有必然的联系。本案审查属实的的重点不是杨军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然而这没有完全查证属实的恰恰是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量,没有查证属实的是利用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进行犯罪的更恶性行为。
四、原南宁联络处经理刘敦华“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再用现金货款多次去海南,广东和本省等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据他亲自介绍他自己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1996年—1999年)超过了2亿元(可能包括本联络处和替其它联络处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本案最先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调侦察,后经侦察终结确认刘敦华根本构不成犯罪。长虹公司不可能放过刘敦华,因为长虹公司当时估计其个人资产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据说刘敦华在广西北海开了百货商场,酒楼,旅游公司等),刘敦华能够获得的实际合法收入不可能超过百万元。在长虹公司的要求下再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局经侦支队重新立案侦察,经过长达1年6个月的侦察,起诉,一审和二审,刘敦华最终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金额为3000余万元,大大低于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2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刘敦华购买的这2亿银行承兑汇票已经经过长虹公司的财务冲帐(当然是虚拟经销商),由长虹公司虚开了2亿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这2亿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几乎百分之百被作了税务抵扣,刘敦华曾亲口告诉我这些由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其中部分被用于抵扣酒类的增值税,这以事实说明了由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被那些认为长虹公司是其坚不可摧的护伞的不法分子甘愿冒坐牢和杀头的危险进行偷税和骗税的行为的存在(因为任何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会怀疑长虹公司存在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长虹公司和本案的各级司法机关不可能不知道长虹公司在本案中涉及了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遗憾的是长虹公司根本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以挽回国税的损失,长虹公司的这种知而不报,知而不止的行为已经完全具有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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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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