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均就四川长虹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10)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会计年度虚增近四十亿元的销售收入其形成的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流向了何方
一、长虹公司1998年度的生产销售回顾。
长虹公司1997年度的销售收入帐务截止日为1998年元月31日,长虹公司把1998年元月1日到春节前销售旺季近20亿的销售收入计算到了1997年度,这20亿的销售增值税发票的票面开票日期是1997年12月31日。在长虹公司的财务结算的彩电(空调)销售增值税发票中几乎找不到制票日期为1998年元月1日—1998年元月31日的。
长虹公司为了在1998年度实现彩电业的第三次大淘汰,以彻底结束优不胜劣不汰的尴尬局面,从而制定了如此庞大的生产销售计划:彩电年生产800万台(1998年2月1日—1998年12月31日),市场占有率50%左右,空调50—80万台(套),市场占有率进入行业前五名,力争进入前三甲,还有VCD生产销售计划300万台,1998年度长虹公司的生产总值至少会在250亿以上,总的销售回款额(计划)应在200亿以上。
作为中国最大的彩电生产基地的长虹公司实现彩电空调和VCD的生产年度计划的确是很容易,作为国人都知道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彩电业就由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长虹公司的电子产品在同行业中并不具有绝对优势的性能价格比,生产商并不能主导和调控市场。
1998年的实际销售情况却是:到1998年2月春节长虹公司的彩电成品库存为180万台左右,按当时平均价2400元/台概算,库存彩电价值43.20亿元,然而1998年2月1日—1998年6月30日止长虹公司仅仅实现了30亿左右的销售回款,也就是1998年上半年长虹公司还没有把上年度的彩电库存消化完毕。1998年是长虹空调进入市场的第二年(第一年长虹空调年销量仅仅在5万套以内),到1998年6月30日止长虹空调同样也没有完全消化完上年的库存,VCD的市场销售更不用说。
大家都知道1998年我国出现了百年不遇的南北大洪灾,作为长虹公司的法人代表倪润峰却采用逆向思维,认为大灾之后必定有火爆的家电销售市场(大水冲走了灾民的房屋却冲不走灾民银行里的存款),而且灾后重建就是往后家电市场井喷的契机,所以1998年8月份倪润峰实施了轰动彩电业和彩管业的大举挫即收购垄断国产彩管(25”、29”及34”大屏幕达80%以上,21”在60%以上)以期达到卡断彩电同行的大动脉的目的(因为彩管是彩电的主要部件),从而实现彩电价格的相对稳定(自1996年长虹公司掀起大屏幕彩电降价潮后,国内各彩电生产厂开始了此起彼伏的降价浪潮)和长虹彩电的市场垄断地位。
今天我们以辨证的观点和事实去反观当年倪润峰独自倡导的“长虹彩管收购事件”:1998年咸阳彩虹、南京华飞、上海永新、广东福地、大连东芝等国产彩管生产企业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把往年的存货和1998年度的产品几乎卖得一台不剩,而且长虹公司出的彩管收购价比通常购买价还要高些,重要的是及时从长虹公司收回了货款;长虹公司把1997年度的10多亿配股资金、自有流动资金以及巨额的银行贷款,全部变成了彩电整机、空调整机、熟百万只囤积彩管以及数百万台(套)彩电空调配套件;全国的长虹公司物质总库各分库纷纷扩大仓储面积,长虹公司总部库房爆满,到处抢租库房;销售依旧清淡,甚至1998年国庆前后的市场比往年还要差,长虹公司的生产依旧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力保800万台彩电的生产实现(而不是销售实现,长虹公司是按800万台彩电生产计划实施原材料的采购的);一直到1999年元月底,长虹公司也没有迎来彩电销售的高潮,截止1999年元月底长虹公司却形成高达500万台整机彩电的库存,按当时均价2400元/台计算,仅库存彩电整机资金就高达120亿以上;然而同期国内的其它彩电生产厂借机却实现了彩电库存的彻底清理,市场传言长虹公司的彩电随时都可能“开闸放水”,经销商谁也不敢囤积长虹彩电,谁也不敢大量地购进长虹彩电,1998年大灾后的国内彩电市场本来就疲惫不堪,甚至所有的消费类产品市场均如此。
今天我回顾当年举世闻名的“长虹彩管收购事件”的目的,不是去证明事件的成功与失败,长虹公司的损失程度有多大。截止1999年元月10日长虹公司的1998年度(1998年2月1日—1999年元月10日)的实际销售回款总额在80亿左右,作为上市公司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是长虹公司的彩电销售收入,时至今日长虹公司并没有以任何方式以及在任何媒体上披露其1998年度存在近40亿元的关联交易,人们今天仍可以查到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度报告载明其主营业务收入高达118亿,试问专业人士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度(1998年2月1日—1999年元月10日)的销售回款总额仅仅只有80亿左右其主营业务收入怎么可能达到118亿?四川长虹(600839)虽然后来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但至今仍承认其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8亿。
我今天仍清楚地记得,1999年元月初长虹公司销售部以电传(销售部内部文件)的方式要求我迅速与当时属湖南管委会管辖的两家代理商长沙泰阳商城和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让这两家代理商在其财务上虚假地证明从长虹公司购进了1亿5000万元的长虹电子产品(具体金额我今天没法保证准确),这两家代理商并不需要付长虹公司一分钱的货款,由长虹公司虚拟1亿5000万元进入上述两家代理商的长虹公司财务处的货款帐户,再由长虹公司给这两家代理商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长虹公司的财务具体作帐方式只有查证后才能知晓。长虹公司当时预定以此种方式虚增近40亿的销售收入(通过长虹公司当时的近30个管委会)。
我的目的是请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长虹公司1998年虚增的近40亿的主营业务收入引起高度重视,这40亿的虚增销售收入的直接结果是四川长虹(600839)虚开了近40亿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这40亿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到底流向了哪里?是白白给了长虹公司虚拟的代理商?还是长虹公司把这40亿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全毁了?长虹公司可不可能自己利用这40亿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税务专家肯定清楚这40亿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是四川长虹(600839)在后来的年度中不可能冲销的。据我实际了解的结果是四川长虹(600839)在1999年会计年度连原来1998年度虚增的40亿销售收入都没有冲销,根本就不可能去核销原来虚开的4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那我会进一步试问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这40亿的生产成本四川长虹(600839)在其财务是如何实现平衡的?平衡的后面还有没有更加见不得人的东西?
或许人们会疑惑四川长虹(600839)何苦去虚增这40亿的销售收入?况且这样四川长虹(600839)还要交更多的税费。就连长虹公司的普通职工都清楚经长虹公司财务核算“长虹彩管收购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2亿,如果不虚增销售收入,那么1998年度四川长虹(600839)必定形成亏损,根据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999年四川长虹(600839)必将失去配股资格(1998年四川长虹刚刚完成了一次配股计划),倪润峰必须在1999年完成再一次的配股计划,而且根据1998年证券市场的高市盈率配股方式,按四川长虹(600839)假设的流通股本10配3,拟定的配股价为22.00元/股,如果配股能够完成的话那么配股融资会高达30亿以上,足以弥补“长虹彩管收购事件”的全部亏损,虽然虚增40亿的销售收入多交了些税费,但可以换来30亿以上的资金,谁轻谁重凡人都可以判断地出来,况且作假并不会必定犯罪,谁敢对长虹公司动真格呢?
长虹公司虚增的40亿的销售收入,虚开的4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被长虹公司作为礼物送与他人国税就可能不会流入私人腰包,但凭什么去保证呢?
第十一部分
长虹公司1998年度开具的巨额普通彩电销售发票的背后隐含的问题
一、作为生产企业的长虹公司对其电子产品的销售应该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按照有关规定,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的办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在零售以前各销售环节销售商品的,必须按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依法作为电子类消费品的生产企业长虹公司对其产品的销售必须开具销售增值税发票。
二、长虹公司从1998年开始采用了给长虹电子产品经销商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销售财务结算方式。
我从1992年进入长虹公司销售服务处,应该非常清楚长虹公司各个阶段的销售结算政策和各个时期的销售结算体系。的确从1994年到1997年长虹公司几乎没有对其销售出库的电子产品对经销商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当然这期间长虹公司对经销商的单台现金奖励政策用长虹彩电兑现而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除外)。
随着1996年、1997年长虹公司各联络处(管委会)大规模的代卖行为发生(一般是非规范化代卖),那些用巨额银行承兑汇票实现非规范化代卖买单的经销商,其支付给长虹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许本身就来自于经销商体外秘密帐户,再有那些接受“跳点销售”付现金零售商它们中绝大多数都不需要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当然也不需要普通销售发票),而这些买单的经销商又从长虹公司取得了巨额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经销商无法用完(暂且考虑经销商不利用长虹公司开具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去犯罪),那么经销商希望在接受“跳点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求长虹公司对其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当然经销商这一要求必定有其前提条件,前提条件就是相对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降低与长虹公司的财务合同结算价。
最早请求长虹公司给予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是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时间是1997年的下半年。
作为长虹公司的普通销售人员我们都不具备相关的税法知识,只知道按长虹公司的规定和通知执行。1998年长虹公司原董事长倪润峰告诉全体销售人员经过长虹公司与四川省绵阳市的有关税务部门协商并经税务部门同意,长虹公司可以用普通销售发票与经销商进行财务结算关系,倪润峰当时解释说这样长虹公司可以少交增值税,长虹公司同意给那些愿意接受普通销售发票的经销商在现有的合同结算价的基础上下浮1%作为新的结算价(即对接受普通销售发票的经销商优惠1%),同时通知全国各联络处(管委会)鼓励经销商采取由长虹公司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结算方式。
三、长虹公司采用的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危害。
长虹公司采用的给经销商开具普通销售发票长虹公司是否真正能够少交增值税?长虹公司少交增值税是否合法?可以肯定的是长虹公司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这部分彩电销售,税务部门根本没有从经销商那儿收到再销售的相关税费,那些经销商几乎可以肯定百分之百没有对这部分购进彩电的再销售建帐(这部分购进彩电再销售全部是由非规范化代卖完成的,经销商当地的税务部门是很难查清的)。
这部分(绝对量会高达逾十亿)普通销售发票,长虹公司背后是否或能再违法利用等额的销售增值税发票?是否与1998年度虚增销售收入40亿而虚开了40亿的销售增值税发票有关联?事实能够证明一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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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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