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均就四川长虹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9)

2010年04月01日 11:42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五、查找这些委托代卖经销商的方法。

查找这些委托代卖经销商在长虹公司财务帐上很方便也很直接。在1996年—1999年期间用巨额银行承兑汇票与长虹公司进行财务结算年销售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销商很少(年销售额至少在2000万元以上的委托代卖经销商才有可能性),重点是排查那些年支付长虹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在5000万元以上的。因为存在同一管委会操作下多个联络处替一家经销商代卖,存在数个管委会同时替一家经销商代卖的情况,总共存在的委托代卖经销商的户数不会超过60个,这些经销商分布在全国各地,国税总局在各省地市都有税务稽查分局,完全可以一个不漏的查清全部委托代卖经销商的购进长虹彩电的再销售情况,这样不仅可以就这200亿的长虹彩电销售征得相应的销售税和增值税,还可以查证那些利用这20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是否进行了违法犯罪的行为。

面对20.4亿国税流失的可能,人们是相信它是可能呢?还是绝对不可能?是相信它已经形成部分流失呢?还是相信根本没有流失呢?

我下面会逐一分析四家大型的委托代卖经销商,让税务专家和司法专家清楚地认证一下是否会造成国税的流失。

六、长虹公司作为代卖销售的具体实施者对国税的巨额流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长虹公司文件《关于禁止代卖经营操作方式的通知》可以清楚地看出深知自己的成品管理销售结算体系和具有全面法律知识和拥有资深法律顾问的长虹公司高层已经知道这种代卖销售方式会(已经)造成国税流失,但知而不报,知而不止已经具有犯罪的特征。(参看附件十四)

七、下面是一个经长虹公司监察处同意的标准化的规范化代卖协议书。

规范化代卖的委托代卖经销商是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即乙方,进行“跳点销售”的执行人为甲方即长虹公司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的销售人员,接受“跳点销售”的付现金零售商为丙方,长虹彩电“跳点销售”的百分比21"、29"、34"为12%,25"为15%(具体执行时的百分比大大提高,21"、29"、34"为16%—17%,25"为20%左右),丙方以乙方的名义在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会计处开具长虹彩电的《成品提货单》后实施提货,乙方支付长虹公司(甲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财务结算,丙方支付乙方现金并与之结算。(见附件十七)

第九部分

几种非规范化代卖案例分析

一、长虹公司湖南管委会、江苏管委会、安徽管委会和陕西管委会及上海管委会给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代卖的经营操作方式。

1、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1997年10月1日—1998年元月31日共计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代卖了6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长虹彩电,而且就此代卖事实范德均一案的侦察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专门去上海英达商业公司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

①.1997年12月1 日—9 日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的销售人员(包括常德联络处、怀化联络处、岳阳联络处、冷水滩联络处,邵阳联络处)以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名义(有的直接以付现金零售商的名义)从联络处会计处开具了4416台长虹彩电的《成品提货单》。(见附件十八第一页到第五页)

②.联络处的销售人员把这4416台长虹彩电的《成品提货单》经“跳点销售”卖给零售商共计收取了11113088.40元现金,分别存于这些销售人员的个人私人储蓄帐户上。

③.1997年12月4日—12月9日期间这些销售人员把其帐上的现金办成了收款人为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现汇汇票9张计11113088.40元。(见附件十八第6页到10页)

④.1997年12月8日湖南管委会主任范德均要求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黄建平派人来湖南管委会所在地长沙就这部分“跳点销售”出库彩电买单。

⑤.1997年12月9日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业务人员朱卫东从上海携带1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来长沙针对这4416台出库彩电进行买单。这1200万元计3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海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子公司),票面收款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见附件十八第11页)

⑥.湖南管委会会计张东收取了这1200万元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⑦.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收到了长虹公司的长虹彩电4416台(见附件十八第12页)

⑧.针对具体的“跳点销售”出库情况上海英达商业公司进行了全面确认(见附件十八第13页到33页),请税务专家千万注意的是进行了此项确认的微乎其微(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确认)。

⑨.湖南管委会的销售人员与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现场签订了有关这4416台长虹彩电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1792614元。

⑩.湖南管委会会计张东给了朱卫东“跳点销售”这4416台长虹彩电的货款9张计11113088.40元的现汇汇票,朱卫东进行了签收。(见附件十八第34页)

⑾.湖南管委会会计张东随即制作了冲帐表以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名义冲帐,随1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产品购销合同》邮寄长虹公司办理财务冲帐,海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1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顺利地进入了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货款帐户(入帐时海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并未出具了财务代垫证明)。(见附件十八第11页)

⑿.长虹公司经财务冲帐给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具了4416台价税合计11792614.00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其中12—25G—398字样为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长虹公司采用的记帐电字号。(见附件十八第35页到38页)

⒀.时任长虹公司销售服务处的处长何明芬以传真的方式批示:海门英达为上海英达垫付货款,上海英达在湖南执行的业务(代卖)必须要有法人委托书,提货合同(业务真实性的全部手续)。这进一步证实长虹公司的非规范化代卖销售方式的普遍存在,而且得到长虹公司高层(包括倪润峰)的同意和认可。长虹公司在代卖销售过程中自始至终考虑的是自己财产的安全问题,而根本没有顾及会产生其它严重的法律后果。(见附件十八第39页)

⒁.1997年12月18日海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出具财务代垫证明给长虹公司。(见附件十八第11页)

⒂.就这4416台进行“跳点销售”的长虹彩电其中仅仅只有岳阳联络处提供了三家付现金零售商的税号以备由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对其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岳阳联络处共有六家接受“跳点销售”),冷水滩联络处提供了两家付现金零售商的税号(冷水滩共有八家接受了“跳点销售”)。(见附件十八第40页到47页)

试问:A.税务部门用什么去保证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财务帐上真实地记录了其支付给了长虹公司1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货款购买回了4416台长虹彩电?B.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就这4416台长虹彩电的入库再销售仅仅只有几家需要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才提供了税号,对那些没有提供税号的付现金零售商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用什么方法去建立其间的销售关系?难道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会对这绝大多数的付现金零售商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再毁之?开具(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再毁之?就我所掌握的微薄的税务知识粗略知道如果上海英达商业公司除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全部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根本无法承受相应的税费,“跳点销售”本身就已经产生了巨额亏损,不可能按常规再雪上加霜。C.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就这1200万元购进的长虹彩电根本就不入库,根本也不做再销售财务帐呢?需要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付现金零售商毕竟是极少数,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可以从其它正规的委托代卖销售业务中去处理。D.海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在建行海门分行设立了帐户,建行海门分行在1996年—1998年期间给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具了至少三亿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根本没有其它高收益的投资领域,几乎只限定于用巨额银行承兑汇票购进长虹彩电再销售收回现金存入海门建行,由海门建行替其融资,作为普通人都知道银行的融资能力都极其有限,但“跳点销售”最激烈的1997年和1998年上海英达商业公司都有很大的赢利,赢利的源泉到底来自于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商业利润和融资利润?还是上海英达商业公司进行了其它违法活动获得了非法利益?我应该很清楚地告诉税务部门的是长虹公司的管委会和联络处根本没有提供给委托代卖经销商(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等)详细的“跳点销售”资料(例如附件十八第13页到第33页那样的资料),这样几乎完全转化成了现金换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清算方式,只不过委托代卖经销商要对“跳点销售”出库的彩电进行确认,对经过长虹公司财务结算对其所用的货款进行确认。由于委托代卖经销商没有具体的销售对象(联络处销售人员没有提供),谁又能保证凭什么去保证委托代卖经销商会如实建立这部分入库彩电的再销售关系?如果没有入库再销售,从而也没有购进长虹彩电的行为,那么委托代卖经销商与长虹公司就这部分彩电根本形不成购销关系,进一步造成长虹公司虚开这部分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给委托代卖经销商,委托代卖经销商完全具备违法利用这部分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条件。E.实际操作过程中海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几乎是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一个秘密帐户。

⒃.1997年12月15日—1998年元月31日采用与上面完全相同的代卖方式,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又代卖了5000万元的长虹彩电,而且这5000万元的业务由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委托人徐金奎具体办理的。(见附件十八第48页)

⒄.长虹公司按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在湖南的代卖规模(累计销售额在5000万元—8000万元)给于1.4%标准返利,计168000元,其中的5000万元销售额由于享受了优惠的结算政策不再给予返利。(见附件十八第49页和第50页)

2、长虹公司湖南管委会、江苏管委会、安徽管委会和陕西管委会以及上海管委会1997年至1999年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至少代卖了5亿元以上的长虹彩电,而且代卖经营操作方式几乎完全相同。

3、关于这5亿长虹彩电上海英达商业公司购进再销售开具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微乎其微。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对长虹公司开具的这5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是否进行了违法犯罪,我无法判断。

二、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1997年替衡阳供销大厦代卖了近4000万元的长虹彩电。

1997年10月份衡阳供销大厦分两次出具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长虹公司,要求通过代卖实现这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变现,以变现的资金投入它用。通过查证委托代卖经销商衡阳供销大厦的财务结算发票的具体开具情况可以进一步认识国税流失的前提条件。

三、长虹公司的数十个管委会(上百个联络处)替郑州百货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的代卖方式。

长虹公司各管委会和联络处替郑百文的代卖完全不同于他们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代卖方式。1996年到1998年郑百文共计销售长虹彩电高达60亿元以上,可以说80%以上是由长虹公司各管委会和联络处代卖的。郑百文1995年开始在全国各地成立销售分公司,这些销售分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由郑百文家电总公司对各销售分公司提供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的支持,并按各销售分公司的资金使用和回笼情况进行清算。长虹公司各管委会和联络处在郑百文根本没有支付长虹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货款的情况下,纷纷进行“跳点销售”收取巨额现金,再把巨额的现金交给郑百文各销售分公司(当然存在管委会及联络处的销售人员截流部分现金货款的现象,因为长虹彩电的“跳点销售”价格常年处于下降通道,销售人员一般按平均价交给郑百文各销售分公司现金货款),郑百文各销售分公司再与长虹公司相应的管委会和联络处就“跳点销售”出库彩电进行相互确认,由郑百文家电销售总公司直接支付长虹公司(四川绵阳总部)巨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一次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都在1亿以上),长虹公司各管委会和联络处会计再以郑百文家电总公司的名义冲帐(绝不是以各分公司的名义冲帐),长虹公司直接对郑百文家电总公司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可以肯定的是至少30亿以上的接受“跳点销售”的付现金零售商他们并没有要求郑百文家电销售总公司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也没有要求郑百文各销售分公司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请税务专家注意的是那些进行“跳点销售”的长虹公司管委会和联络处根本就没有给郑百文(包括郑百文家电销售总公司和各销售分公司)提供任何“跳点销售”资料,郑百文家电销售总公司和各分公司是如何实现其购进的60亿长虹彩电的再销售的?其财务确定的再销售对象是谁?财务结算发票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呢?还是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郑百文家电总公司可不可能不如实地以财务建帐方式体现全部购进长虹彩电的数量和再销售的情况?把其中的部分比如其中的20亿或30亿直接转化成郑百文卖出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现金,即把原本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购买长虹彩电再“跳点销售”收取现金的商业销售方式在财务帐外体现为郑百文卖出银行承兑汇票若干?1997年我曾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从郑百文购买了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郑百文存在大量卖出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那么一旦郑百文不建帐如实体现其购销长虹彩电再销售的情况,变相形成了长虹公司对其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郑百文是综合经营类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多达100亿元,它完全完全有能力充分地利用长虹公司形成虚开的这部分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另一个非常值得国税部门注意的经销商是昆明长虹(昆明长虹的全称我不清楚,它是长虹公司的一个超级经销商,1997年到1999年期间销售长虹彩电高达10亿元以上),昆明长虹在外地(昆明外)根本没有分公司,它自恃的是能够随时开办出巨额银行承兑汇票,它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拿巨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长虹公司的各管委会和联络处就其中的“跳点销售”出库彩电买单,长虹公司当时的目的也非常明确和简单只要收回出库彩电的货款(银行承兑汇票)即可,谁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不管,几乎完全放纵了这种“跳点销售”代卖行为,要知道当时“跳点销售”的点位非常低,就连郑百文这些融资高手都不敢接招(买单),昆明长虹居然会全国各地主动买单,但前提条件是其一:长虹公司必须对其开具百分之百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满足),其二:“跳点销售”需要昆明长虹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越少越好,其结果肯定的是昆明长虹对这逾十亿的购进长虹彩电再销售仅仅开具了极少部分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谁能保证又凭什么去保证昆明长虹不会“充分地”利用这长虹公司开具的这逾十亿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人们又想长虹公司怎么可能对昆明长虹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呢?谁都会这么认为,正是这种认为和无税务司法调查的先例刚好作为别人的“坚不可摧”的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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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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